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誠信與校務孰重?
總統是老百姓選的,總統有責任推動國家發展,老百姓也有責任推動國務?
校長不是老師選出來的,校長有責任推動學校健全發展,老師也有責任推動校務?
總統可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在執政過程中小老百姓還可以監督批評,施政結果縱不滿意,自己的民主抉擇,就只有認了。
校長名為甄選,實際上,極大部份取決於建立良好行政關係或過往的績效表現。甄選委員都是主管機關選定的,結果豈會有意料之外。也難怪一校之長站在校務會議的台上,公開感謝市長、處長、局長的提拔(老師現在終於都知道了)。在這種制度牽制之下,擔任主任或校長職務的,莫不以完成長官工作交代或指派為第一要務。主管單位有公文來了一定要照辦(沒有錯),沒有公文的,嘿嘿,就他最大了。
如此思維,難怪以會議主席身分,卻以校長之姿,責問台下教師「我要請問那些連署提案的老師,你們知不知道,學校是機關首長制? 我有行政裁量權、、、提案的內容有關寒暑假的教師假日補休問題,如果是人事室有公文下來,我們當然照辦、、、(如果沒有,就該一切尊重校長校長的裁量權?──這一句話始終沒有明講) ○○老師(就是版主我), 你不尊重我,我也不必尊重你。
(會後一直回想,到底是什麼事沒有尊重主席,是在校務會議提案這個作為?還是要求主席遵守會議規範這件事情??至少我謹守出席會議成員的本分,在會議中只針對議題發言,未曾反駁主席對發展校務的嘮騷)
膨風就可以拿到絕對權力,要讓校務會議的所有教職員做橡皮圖章?宣稱這叫做「和諧」,是他來此校就任之初,上級長官再三交代,他也一直奉為己任(之前本校有些教師申訴案並由教師勝訴)。可是,沒有法令告訴你可以如此,沒有教科書告訴你可以如此濫用行政裁量權。一群墮落的主管職前職後互相傳授法寶,也許在嘉義市可以行得通,也才讓某些人繼續如此囂張。
學校校長綜理校務並對外代表學校,在行政上是兼行政教師的主管(兼任行政教師視同公務員,津貼福利休假也比照公務員,一般教師皆無),可不是全校教師的老闆,搞清楚。在整個學校團隊運作上,校長說是『領導』, 比較符合世界潮流與趨勢,若說成『管理』就已經會被譏「落伍」了。非關教學工作,教師得拒絕,法有明文規定好不好。
更務實的說明吧,校方接到的公文指派教師參加,不管是競賽或研習,仍然要尊重教師意願。這就看領導的功夫,以身作則也許有點效果。反過來,竟以發展校務的大帽子,公開指責老師參加研習或競賽,資深教師不踴躍,推給資淺教師(資深不是由資淺走過來的嗎),造成兩極對立對誰有好處?以行政層面來框架教師,區分盡責與不盡責,實在匪夷所思。
回歸再論做人的基本誠信,那某某人就是不及格了。
校方於期末連續兩個星期一召開學年會議(各個年級有一個代表叫做學年主任,再加上一個科任代表組成)
,討論本校教師授課節數案。第一次會,校長一直表示授課節數一事非常困難,要有什麼原則很難。我問學校總可以拿出編餘節數表之類的資料來討論吧(舉例說,把全校老師都排最高節數,加總全校可授課節數減去全校學生的學習總節數,得到編餘節數)。相關法令明文規定,教育部98年度增置專長教師方案說,補助款優先降低導師與非兼行政教師的授課節數,各校降低授課的節數與排序,要經「校務會議」通過。
怎麼說很難而不做呢?本人堅持不同意之下,校長要求各代表回去徵詢同學年教師對減授課排序的看法。
第二次會議,校長請各學年代表報告,只有二年級與科任代表明確唸出減課年級排序建議,其他無具體共識。接著校長自己做了結論:下學期各教師以「中限」排課(舉例:法令規定科任:20~24節課,中限是22節。下限20節,上限24節。),剩下約6節課,還不確定,要看組長由誰兼任會有變動,再優先考量給行政或兼團隊的教師。席間教師無異議,校長回頭對剛進來,並未參與過程的行政人員交代如何紀錄,這一會的校方人員只有校長一人。
(下學期因為有多重補助如:2688及增置專長教師,較有可能普遍降低授課節數)
千千萬萬沒想到,這一案由教學組提到校務會議,就出現了文字版的本校教師授課原則(草案),之前討論時沒有任何文字。該草案皆引述相關法令規定外,加了一條:減授課由高年級排序下來。這個完全與兩次學年會議結論不符的東東跳了出來。我當場提「修正動議」,刪去這條,加上其他應有但漏掉的兩條法令(2688及增置專長教師方案)相關規定,以及將那天會議結論加上。
是怎樣???不知、不知、不知。
主席大手一揮,這些都是依規定辦理。他不要討論。
這個案子就不了了之。(難道校務會議的紀錄會寫通過嗎? 小心不要偽造公文書。)
坐在某個上位,並不表示能夠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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