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今年三月通過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但是理應致力推廣校園人權教育的校長頭頭,還在恐嚇教師:要工會就不能要教師福利,他的法律素養還比不上我們孩子:教師依據集會遊行法可以上街頭。
(轉載)
【2011/01/0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先生又因為不作功課出槌了!
980416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為文: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另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也呼籲「教育部應該要加強「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的人權法治素養」,並指出【張榮輝】校長的論調,聽來令人覺得「可憐」又「可笑」,反對教師籌組工會,我們並不意外,只是反對得這樣沒有「水準」,倒令人有點「難過」。----
綜上,這位張校長大概只努力說政治語言卻忘記要多做功課提升專業水準,所以,老是鬧出笑話!
結果,這次校園霸凌事件,這位張校長照樣不做功課,卻踢到鐵板,以為故事隨便講講就可以:【建議,台灣應比照英國,採取『適當管教制度』】,沒想到有「旅英台僑」站出來說:請校長更正:英國不准體罰! ----又是信口開河,不作功課惹的禍!
我們真的感嘆:難道這就是教育主管機關培育出來的「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們?也請教育部應該關心這些中小學校長們,是否有「當上校長日,就是專業提升停止日」的情形?
以下轉貼相關新聞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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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校長更正:英國不准體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0-12-29
◎ 李怡道
近日因為校園霸凌事件浮出檯面,竟見許多企圖取回體罰權的聲音。二十七日貴報報導:「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針對霸凌事件)建議,台灣應比照英國,採取『適當管教制度』,各校邀集校務主管、老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管教輔導評估委員會,針對難以管教或嚴重違反校規的學生,經過小組嚴謹的討論程序後,可進行適度的體罰。張榮輝表示,許多人對於『懲戒權』認識不清,但如果有完善配套、嚴謹程序,並受到監督,其實並無不可。」
筆者現已旅居英格蘭六年,近年兩個小孩也開始在此受教育,但完全沒有聽說過此地有這樣特別的一套「制度」。經查詢,卻發現在大英帝國轄內(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等國),公立學校的校園體罰自一九八七年起已被全面禁止,至二○○三年包括所有私立學校,也已全面禁止體罰。
基於這樣的事實,我想我可以很有信心地說,張理事長提出的這一套制度,即使真的曾經出現過,在英國至少已經被淘汰七年(甚至二十三年?)以上。現在在大英帝國轄內,校園內體罰是違法行為!
以身教霸凌解決霸凌,有任何機會嗎?看到掌權的大人企圖用這樣過時的觀念和不實的資訊來規劃孩子未來的學習環境,實在比看到校園霸凌事件還令人憂心百倍。 (作者為旅英台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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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協會:比照英國 採適當管教制
更新日期:2010/12/27 04:11
〔自由時報記者胡清暉/台北報導〕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建議,台灣應比照英國,採取「適當管教制度」,各校邀集校務主管、老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管教輔導評估委員會,針對難以管教或嚴重違反校規的學生,經過小組嚴謹的討論程序後,可進行適度的體罰。
學生若難管教 罰家長
張榮輝表示,許多人對於「懲戒權」認識不清,但如果有完善配套、嚴謹程序,並受到監督,其實並無不可,以英國為例,許多校長室旁邊都設有戒律室,一旦委員會決議給予懲戒後,可委由校長或指定人選在戒律室執行處分,同時,對於懲戒使用工具、使用力道都有規定,並非賦予單一老師任意執行。
張榮輝強調,這套「適當管教制度」,也會課以家長罰責,如果學生難以輔導管教,家長必須帶回管教數週,如果學生破壞公物,家長必須賠償或以勞動服務折抵。
全教會:處罰非萬靈丹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認為,「適當管教制度」與「針對未善盡親職教育的家長訂定罰責」都是可以討論的方向,但都不是萬靈丹,兩年前曾有立委提案「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若家長未善盡親職教育可公布姓名或罰款,如果家長是因工作疏於管教,可處罰企業或雇主,然而,這項提案因為擔心得罪家長和企業,目前仍躺在立法院。
協助教育部草擬「學生輔導法」的宜蘭高中校長吳清鏞分析,目前中小學的輔導人力不足,社工更是嚴重缺乏,加上現行師培教育對於輔導知能的培養也比較薄弱,這些方面都亟待政府及社會正視。
●●教育部應該要加強「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的人權法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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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縣教師會【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教育部應該要加強「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的人權法治素養
98年04月13日中央社報導,「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先生跳出來「反彈」開放教師籌組工會。
【張榮輝】校長的論調之一:『要教師福利,就不能主張組工會權利;要組工會權利,就要放棄教師身分』,聽來令人覺得「可憐」又「可笑」。
98年04月16日,全教會羅德水老師為文:【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為「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基本人權概念的貧乏感到痛心。
說真的,雖然「中小學校長」一邊享受「教師組織」爭取的權益,一邊還跳出來反對教師籌組工會,我們並不意外,只是反對得這樣沒有「水準」,倒令人有點「難過」。
我們不禁要感嘆:難道這就是教育部過去幾年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而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
轉貼相關的文章和報導:
●●●980416羅德水: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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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羅德水(本會文宣部主任)
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正好二週,以「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領銜的校長團體與家長組織,在昨天共同召開一場名為「教育團體反對修改工會法」的聯合記者會。
檢視其訴求,諸如「教師法對老師已有高度權益保障,又要工會權力、大小通吃,政府不可隨波起舞」、「教師組工會涉及教師角色身分變更,應由全體教師共決,不應任由少數人操弄」、「一旦通過立法,各級工會幹部請會務假一年合計100億」云云,其實並非什麼新見解,而是過去幾年反對教師工會者慣用的說詞,對於這些一成不變、危言聳聽、毫無學理與實務依據的說法,學者業已多次指出其謬誤,今日暫不予以批判。
比較有意義的討論是:何以一般視「兩公約」的通過為政府推動人權的具體宣示,而校長協會等卻甘冒不諱,選擇在這個時點召開內容了無新意的記者會?分析起來,若非這些校長不清楚立法院已經通過「兩公約」的訊息,大概就是不解「兩公約」的內容及其重要性。
我們之所以感到痛心,並非校長們竟然再度發表反對教師工會的論調,而是校長協會成員的基本人權概念為何貧乏至此?難道這就是教育部過去幾年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而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
無論如何,都必須從正確認識「兩公約」開始。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所通過,其公布無疑是繼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國際社會對保障基本人權的又一重要宣示,內容則成為國際人權秩序之主要規範,雖然當時仍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台灣早在1967年即簽署「兩公約」,但一直等到2009年3月31日方由立法院明訂「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儘管「兩公約」已經整整遲到了40多年,至少對於保障台灣的基本人權具有正面的意義。茲將「兩公約」關於「勞動基本權」與「結社自由」之條文,以及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條列如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一、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 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 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 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 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 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二、 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一條為實施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七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觀諸「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揭諸之精神,《工會法》之修法最遲必須於2年內完成修正,易言之,在「兩公約」通過後,教師組織工會一事早已不是應然與否的問題,而必須進入實然面,亦即究竟如何組織的問題進行探討。是以,我們除再次肯定立法院朝野黨團通過兩項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是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確作法外,更期待國會在此一基礎上再接再厲,儘速完成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的修法,讓人權教育的種子在校園生根茁壯。
必須再次指出,校長協會選在此刻重唱反對教師工會的舊調,無異形同反對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反對保障台灣基本人權、反對台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或許,在聆聽完校長協會反對教師工會的高見之後,台灣社會更想知道的是:反對校園人權全面正常化的校長協會,究竟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980413中央社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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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教師會爭工會權 教團:不能福利權利全要
更新日期:2009/04/13 19:32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13日電)立法院日前通過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教師會要求修法讓教師也能組工會,引起校長協會、家長團體反彈,明天將公開反對教師會既要享教師福利、又要組工會,福利、權利一把抓。
立法院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當天即發函給朝野立委,指「工會法」不准公、教及軍火業員工組工會,已牴觸公約規定,盼立委儘速修法,鬆綁讓公、教人員也能組織公會,讓人權保障更全面。
不過,全教會的主張卻引起包括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教育團體反彈,串連在明天召開記者會反對行政院勞委會、立委修法讓教師有組織工會權利。
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台北縣立淡水國小校長張榮輝表示,教師的福利、權利已在「教師法」中詳細規定,與勞工相較,已獲高度保障,但全教會還要求修法鬆綁讓教師也能組工會,將嚴重影響各界對教師的觀感,「又要福利,又要權利,好處一把抓,哪裡去找這麼好的工作」。
他指出,校長協會等團體並非反對教師擁有組工會權利,但不能福利、權利都要,「要教師福利,就不能主張組工會權利;要組工會權利,就要放棄教師身分」,且教師身分認定問題攸關所有教師權益,相關議題應交全體教師公決。
對此,全教會說,兩項國際公約皆明文規定組織工會、罷工、結社是人人都有的權利,全教會只是去函提醒立委有部分法令不符公約規定,要求修法保障勞動人權而已;其他看法將等反彈的教育團體召開記者會後,視內容再回應。9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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