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
國中小校長很需要落實八年強制回任教師
才能隨時從教育的根本--學生
教育的推動者--教師
眼中來看教育
咄咄集:何不譴責通過人權宣言的聯合國?
■2009/04/16。台灣立報。羅德水(教師)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前天召開記者會,宣稱要「反對勞委會愚昧修改工會法同意教師籌組工會」,歸納其說詞與近年來反對教師工會的講法幾乎完全一樣,例如:組工會後,將使「勞工教師」與「專業教育人員」陷入角色混淆、發動罷教置學生權益於不顧、反對教師福利權力一把抓等。
雖然這些仇視教師工會的意見荒謬到近乎離譜,我們還是簡單回應如下:
首先,有關組工會就變成非專業人員的說法究竟從何而來?台灣的醫師早已組織工會,難道這些醫師組工會後就成為非專業的醫療人員嗎?教師的形象應建基於對教育專業的堅持與付出,校長協會硬把「勞工教師」與「專業教師」對立起來,不僅污辱了所有的受僱者,也絲毫無助於提升教師專業。
其次,為何組工會後會影響學生權益?姑不論罷工亦有其進步性,應該看到,作為一個重視教育的國家,以學生受教權為名來反對教師工會,確實是最為廉價有效的理由,問題是,這樣的說詞完全站不住腳,一來依目前規定,要發動罷工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二來台灣更缺乏理解、支持罷工的社會條件,很難想像,教師工會要如何發動一場未取得社會認同的罷工?更何況觀諸近年來侵犯學生受教權益者尤以錯誤教育政策為甚,未來教師組織取得協商權之後,當可有效減少此類錯誤政策發生的機率,職是,教師組工會反而是維護學生權益與教育專業的大利多。
再者,有關教師福利權力一把抓究竟所指為何?此說其實與組工會後原有權利會喪失一樣,都是之前教育部反對教師工會的標準說詞,沒想到現在連教育部都改口支持了,校長協會竟然還拿來說嘴。尤其說不過去的是,校長協會一方面莫須有地指責教師「趨利避責」,一方面卻又肯定國教法惡修方便讓校長提前轉任與屆齡延退,甚至積極遊說重談課稅配套以爭取自身利益,這究竟哪門子的標準?
毫無疑問,勞委會積極推動工會三法修法,不僅不愚昧,更是保障台灣人權的進步作法;相反地,校長協會選擇在國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後不久,召開反對教師組工會的記者會,才是自暴其貧乏人權概念的不智之舉。
最後,建議已經無計可施的校長協會,為求能從根本瓦解教師工會,與其批評勞委會,不如再扯大一些,例如:一併譴責將開放教師工會列入政見的馬總統、譴責通過兩項國際公約的立法院、譴責要求教育部「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的法務部,或者直接譴責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與兩項國際公約的聯合國。
才能隨時從教育的根本--學生
教育的推動者--教師
眼中來看教育
咄咄集:何不譴責通過人權宣言的聯合國?
■2009/04/16。台灣立報。羅德水(教師)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前天召開記者會,宣稱要「反對勞委會愚昧修改工會法同意教師籌組工會」,歸納其說詞與近年來反對教師工會的講法幾乎完全一樣,例如:組工會後,將使「勞工教師」與「專業教育人員」陷入角色混淆、發動罷教置學生權益於不顧、反對教師福利權力一把抓等。
雖然這些仇視教師工會的意見荒謬到近乎離譜,我們還是簡單回應如下:
首先,有關組工會就變成非專業人員的說法究竟從何而來?台灣的醫師早已組織工會,難道這些醫師組工會後就成為非專業的醫療人員嗎?教師的形象應建基於對教育專業的堅持與付出,校長協會硬把「勞工教師」與「專業教師」對立起來,不僅污辱了所有的受僱者,也絲毫無助於提升教師專業。
其次,為何組工會後會影響學生權益?姑不論罷工亦有其進步性,應該看到,作為一個重視教育的國家,以學生受教權為名來反對教師工會,確實是最為廉價有效的理由,問題是,這樣的說詞完全站不住腳,一來依目前規定,要發動罷工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二來台灣更缺乏理解、支持罷工的社會條件,很難想像,教師工會要如何發動一場未取得社會認同的罷工?更何況觀諸近年來侵犯學生受教權益者尤以錯誤教育政策為甚,未來教師組織取得協商權之後,當可有效減少此類錯誤政策發生的機率,職是,教師組工會反而是維護學生權益與教育專業的大利多。
再者,有關教師福利權力一把抓究竟所指為何?此說其實與組工會後原有權利會喪失一樣,都是之前教育部反對教師工會的標準說詞,沒想到現在連教育部都改口支持了,校長協會竟然還拿來說嘴。尤其說不過去的是,校長協會一方面莫須有地指責教師「趨利避責」,一方面卻又肯定國教法惡修方便讓校長提前轉任與屆齡延退,甚至積極遊說重談課稅配套以爭取自身利益,這究竟哪門子的標準?
毫無疑問,勞委會積極推動工會三法修法,不僅不愚昧,更是保障台灣人權的進步作法;相反地,校長協會選擇在國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後不久,召開反對教師組工會的記者會,才是自暴其貧乏人權概念的不智之舉。
最後,建議已經無計可施的校長協會,為求能從根本瓦解教師工會,與其批評勞委會,不如再扯大一些,例如:一併譴責將開放教師工會列入政見的馬總統、譴責通過兩項國際公約的立法院、譴責要求教育部「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的法務部,或者直接譴責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與兩項國際公約的聯合國。
「社論日日談」教師和工會 (98.0416國語日報)
行政院勞委會主動修改《工會法》,使教師組織工會取得法源。這引起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等九大教育團體的一致反對,全國教師會則從基本人權的立場表示支持。由於這是現任總統的政見,必須在政策上落實,所以教育部表示支持政策方向,但會研擬完善的配套措施,以避免爭端。
民國九十一年教師節,全國教師十萬人走上街頭,示威遊行,要求組織工會的權利,以結合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當時政府也曾以鼓吹教師組工會以爭取支持,卻在十萬教師掃街遊行之後,偃旗息鼓,不再談論相關問題。但或許真是大勢所趨,事隔七年之後,這問題又以政策落實的考量再度浮上檯面。
根據報導,教育部曾作評估,如果教師要組工會,須配合修訂四十種以上的教育法令以為因應。修法工程浩大,如果不能在完全修妥後才開放教師工會的成立,則對校園安定可能造成的衝擊,令人難以想像。
然而,教師一旦也成了勞工,還會考慮「百年樹人」的教育理念嗎?教育團體「趨利避責」的隱憂,應該不是危言聳聽吧!
我說:教師也是受薪階級
政府是資方
教師就是勞方
(想惡搞對立 還是統治者心態)
和「百年樹人」有甚麼邏輯關係?
醫師也是勞方
和「視病猶親」的醫療理念會衝突嗎?
教師工會能趨甚麼利? 避甚麼責?
工會就是社會趨向長遠和諧必要的溝通機制
「利」或「責」的協調溝通
有誰敢違離社會大眾的監督?
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正好二週,以「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領銜的校長團體與家長組織,在昨天共同召開一場名為「教育團體反對修改工會法」的聯合記者會。
檢視其訴求,諸如「教師法對老師已有高度權益保障,又要工會權力、大小通吃,政府不可隨波起舞」、「教師組工會涉及教師角色身分變更,應由全體教師共決,不應任由少數人操弄」、「一旦通過立法,各級工會幹部請會務假一年合計100億」云云,其實並非什麼新見解,而是過去幾年反對教師工會者慣用的說詞,對於這些一成不變、危言聳聽、毫無學理與實務依據的說法,學者業已多次指出其謬誤,今日暫不予以批判。
比較有意義的討論是:何以一般視「兩公約」的通過為政府推動人權的具體宣示,而校長協會等卻甘冒不諱,選擇在這個時點召開內容了無新意的記者會?分析起來,若非這些校長不清楚立法院已經通過「兩公約」的訊息,大概就是不解「兩公約」的內容及其重要性。
我們之所以感到痛心,並非校長們竟然再度發表反對教師工會的論調,而是校長協會成員的基本人權概念為何貧乏至此?難道這就是教育部過去幾年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而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
無論如何,都必須從正確認識「兩公約」開始。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所通過,其公布無疑是繼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國際社會對保障基本人權的又一重要宣示,內容則成為國際人權秩序之主要規範,雖然當時仍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台灣早在1967年即簽署「兩公約」,但一直等到2009年3月31日方由立法院明訂「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儘管「兩公約」已經整整遲到了40多年,至少對於保障台灣的基本人權具有正面的意義。茲將「兩公約」關於「勞動基本權」與「結社自由」之條文,以及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條列如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一、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 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 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 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 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 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二、 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觀諸「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揭諸之精神,《工會法》之修法最遲必須於2年內完成修正,易言之,在「兩公約」通過後,教師組織工會一事早已不是應然與否的問題,而必須進入實然面,亦即究竟如何組織的問題進行探討。是以,我們除再次肯定立法院朝野黨團通過兩項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是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確作法外,更期待國會在此一基礎上再接再厲,儘速完成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的修法,讓人權教育的種子在校園生根茁壯。
必須再次指出,校長協會選在此刻重唱反對教師工會的舊調,無異形同反對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反對保障台灣基本人權、反對台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或許,在聆聽完校長協會反對教師工會的高見之後,台灣社會更想知道的是:反對校園人權全面正常化的校長協會,究竟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轉載 【牛奶瓶報報】
教育部應該要加強「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的人權法治素養
98年04月13日中央社報導,「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先生跳出來「反彈」開放教師籌組工會。
【張榮輝】校長的論調之一:『要教師福利,就不能主張組工會權利;要組工會權利,就要放棄教師身分』,聽來令人覺得「可憐」又「可笑」。
98年04月16日,全教會羅德水老師為文:【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為「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基本人權概念的貧乏感到痛心。
說真的,雖然「中小學校長」一邊享受「教師組織」爭取的權益,一邊還跳出來反對教師籌組工會,我們並不意外,只是反對得這樣沒有「水準」,倒令人有點「難過」。
我們不禁要感嘆:難道這就是教育部過去幾年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而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
民國九十一年教師節,全國教師十萬人走上街頭,示威遊行,要求組織工會的權利,以結合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當時政府也曾以鼓吹教師組工會以爭取支持,卻在十萬教師掃街遊行之後,偃旗息鼓,不再談論相關問題。但或許真是大勢所趨,事隔七年之後,這問題又以政策落實的考量再度浮上檯面。
根據報導,教育部曾作評估,如果教師要組工會,須配合修訂四十種以上的教育法令以為因應。修法工程浩大,如果不能在完全修妥後才開放教師工會的成立,則對校園安定可能造成的衝擊,令人難以想像。
然而,教師一旦也成了勞工,還會考慮「百年樹人」的教育理念嗎?教育團體「趨利避責」的隱憂,應該不是危言聳聽吧!
我說:教師也是受薪階級
政府是資方
教師就是勞方
(想惡搞對立 還是統治者心態)
和「百年樹人」有甚麼邏輯關係?
醫師也是勞方
和「視病猶親」的醫療理念會衝突嗎?
教師工會能趨甚麼利? 避甚麼責?
工會就是社會趨向長遠和諧必要的溝通機制
「利」或「責」的協調溝通
有誰敢違離社會大眾的監督?
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羅德水(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
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正好二週,以「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領銜的校長團體與家長組織,在昨天共同召開一場名為「教育團體反對修改工會法」的聯合記者會。
檢視其訴求,諸如「教師法對老師已有高度權益保障,又要工會權力、大小通吃,政府不可隨波起舞」、「教師組工會涉及教師角色身分變更,應由全體教師共決,不應任由少數人操弄」、「一旦通過立法,各級工會幹部請會務假一年合計100億」云云,其實並非什麼新見解,而是過去幾年反對教師工會者慣用的說詞,對於這些一成不變、危言聳聽、毫無學理與實務依據的說法,學者業已多次指出其謬誤,今日暫不予以批判。
比較有意義的討論是:何以一般視「兩公約」的通過為政府推動人權的具體宣示,而校長協會等卻甘冒不諱,選擇在這個時點召開內容了無新意的記者會?分析起來,若非這些校長不清楚立法院已經通過「兩公約」的訊息,大概就是不解「兩公約」的內容及其重要性。
我們之所以感到痛心,並非校長們竟然再度發表反對教師工會的論調,而是校長協會成員的基本人權概念為何貧乏至此?難道這就是教育部過去幾年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而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
無論如何,都必須從正確認識「兩公約」開始。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所通過,其公布無疑是繼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國際社會對保障基本人權的又一重要宣示,內容則成為國際人權秩序之主要規範,雖然當時仍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台灣早在1967年即簽署「兩公約」,但一直等到2009年3月31日方由立法院明訂「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儘管「兩公約」已經整整遲到了40多年,至少對於保障台灣的基本人權具有正面的意義。茲將「兩公約」關於「勞動基本權」與「結社自由」之條文,以及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條列如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一、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 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 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 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 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 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二條(結社之自由)
一、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二、 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 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觀諸「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揭諸之精神,《工會法》之修法最遲必須於2年內完成修正,易言之,在「兩公約」通過後,教師組織工會一事早已不是應然與否的問題,而必須進入實然面,亦即究竟如何組織的問題進行探討。是以,我們除再次肯定立法院朝野黨團通過兩項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是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確作法外,更期待國會在此一基礎上再接再厲,儘速完成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的修法,讓人權教育的種子在校園生根茁壯。
必須再次指出,校長協會選在此刻重唱反對教師工會的舊調,無異形同反對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反對保障台灣基本人權、反對台灣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或許,在聆聽完校長協會反對教師工會的高見之後,台灣社會更想知道的是:反對校園人權全面正常化的校長協會,究竟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
轉載 【牛奶瓶報報】
教育部應該要加強「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的人權法治素養
98年04月13日中央社報導,「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先生跳出來「反彈」開放教師籌組工會。
【張榮輝】校長的論調之一:『要教師福利,就不能主張組工會權利;要組工會權利,就要放棄教師身分』,聽來令人覺得「可憐」又「可笑」。
98年04月16日,全教會羅德水老師為文:【社會更想知道的是:校長協會要如何推動人權教育?】為「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基本人權概念的貧乏感到痛心。
說真的,雖然「中小學校長」一邊享受「教師組織」爭取的權益,一邊還跳出來反對教師籌組工會,我們並不意外,只是反對得這樣沒有「水準」,倒令人有點「難過」。
我們不禁要感嘆:難道這就是教育部過去幾年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而沒有正確人權概念的「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們,究竟要如何在校園內推動人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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