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小六學生法律立即回饋互動式測驗



























電腦老師提供這套FingerClick立即回饋互動系統,還是廠商產品的試用性質,雖然不是搶答遊戲
,當第一個搶先提答的同學號碼最先出現
是很過癮的
然而穩紮穩打才能有好成績
今天的即席答題測驗共50題,有兩位100分
恭喜21號和27號

比與比值練習卷解題

















被罰抄寫跑去踢球還要告狀寫不完


上個有關「法治」的社會課,我特別逐條介紹學生了解和他們權益最相關的: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

甚麼樣叫做體罰

甚麼又是合理的管教措施



"抄寫課文可以嗎?"

不應超過合理的比例原則,且具有學習意義。



今天

六隻猴子去投訴校長,老師罰他們抄寫很多,都寫不完。

輔導主任前來了解

我可真是怒火中燒

這不是才剛上過課的內容嗎

法律保障甚麼權益要看清楚

不問自己行為有無負責任?

繼續裝幼稚



因為前陣子學校把報廢的球送給各班

本來他們在20分鐘的大下課才能拿借球卡去借球玩的

這下就每節都能抱著班上的球下課玩了



十分鐘的下課當然有限

不是跑太遠去打球來不及回到三樓上課

就是上課沒多久就要求上廁所



今早第二節上課鈴響完畢仍然缺席六隻

我就站在門口等

等到他們抱球過來

每人抄寫國語第十課課文一遍

自己要利用下課時間寫完



這節的大下課

有人問

老師可以去跑步嗎

我說可以(配合學校星期一、五高年級跑操場三圈)

當我去到跑道時

那六隻該罰寫,可以跑步----的小猴們正興高采烈地踢著足球

被我叫進教室



中午吃完飯後也不見被罰寫的人都戰戰兢兢認真的寫

下午就被告知投訴到高層



一整天的時間可以利用下課寫

認真寫還寫不完也會讓他們帶回去寫

一篇課文叫做過量嗎?

可以去打球還要老師親自去揪回來

還有臉去告狀說太多字寫不完



XX加三級

我給家長長的報告說明



當我向全班說明處理情形與是非

有小猴問

如果家長覺得罰寫得太多呢?

我說

家長比老師更關心你們的品德與學業

當然我原則尊重家長



有小猴說

如果是我的家長都會要我寫完才睡覺

我說

這是家長對你負責任的要求

每個家長的要求不一樣

老師儘量尊重



【後記】

兩位小朋友的家長第二天已經在校園等候我了

充分表現出關懷與支持

也感覺到老師家長小朋友都是一個圈子的

互相加油打氣



其他家長也回饋在聯絡簿

家長們真的很棒喔

教育首長助選被批違中立


我來到教育界最大的失望就是
教育界的八股與官僚等等經常比公務體系還嚴重
前幾年在嘉義市的選舉
有個被期待很深的新任教育局長
在選前不知輕重的傳真各校支持甚麼
選後就被鬥下台了

選前公函提醒教育人員要維持中立
實際上
教育官員包括校長卻都身不由己的動員助選
台灣教育就是這樣悲哀

991127聯合報:教育首長助選 被批違中立

教育中立,行政中立,法律這樣規定,課本這樣寫著,教育學者和行政官員應該都知道。

但是,教育遇上選舉,想不「下海」都難,教育主體不見了,教育淪為政治的「側室」。

●●●991127聯合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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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首長助選 被批違中立

【聯合報╱記者徐如宜、胡宗鳳/高雄報導】 2010.11.27 03:20 am

高雄市長選情激烈,高雄市、縣教育首長分別發簡訊、跑場子,各護其主,引發高雄縣教師會不滿,公開批評兩首長違反教育、行政中立,「大傷教育元氣」。

高雄縣教師會理長事劉亞平說,11月25日上午11點左右,縣內大部分校長都接到來自一封署名高雄市教育局長蔡清華的簡訊,而經查證「真的是蔡局長發的簡訊」。

簡訊內容很長,「蔡局長」寫著:「為教育工作者營造一個優質而不受政治干擾的教育環境一直是我從事學術研究與兩年半前應允出任教育局長的理想!在此要很驕傲的向各位報告,陳菊市長和我做到了!」

簡訊又寫者:「在激烈的選戰過程中,高雄市的校長、教師、教育行政文官可以維持中立,不必被動員去參加與教育無關的活動,我深信,縣市合併之後,這份理想與堅持將會持續下去…」

劉亞平也說,相形之下,高雄縣教育處長李黛華雖然比較低調,都是在下班後才去找校長跑選舉場子,但她是處長身分,易讓校長公私不分,也有違教育中立。

劉亞平說,日前教育部長吳清基不過比個手勢就被罵翻天,高雄縣市教育首長的做法更是不當,「選戰有必要搞到教育官員跑選舉場子和發簡訊拉票嗎」?

李黛華說,她謹守行政中立,都是利用下班時間「盡市民本分,去關心選情」。校長都是自發性在場,她從未拉校長們去跑選舉場子。

蔡清華表示,這封簡訊只是闡述接任教育局長以來,他個人對教育行政中立的理念與堅持,也獲得了府方的尊重,未來縣市合併後仍將繼續貫徹;其中文字並未要求校長要投哪位候選人,如果造成對方困擾或誤解,他感到抱歉。

【2010/11/27 聯合報】@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六

採用學生的利基點看待能力分班


轉刊一偏頗中肯的文章



採用學生的利基點看待能力分班  (引用處) 

作者:孟然 ( 研究生|臺北市 )|發表:2010/11/22 10:51



  國中能力分班,其實從不同的觀點來看,會有不同的解讀。   



首先,如果是由商品買賣的觀點來看,買東西花的錢跟別人一樣多,可是最後手上拿到的商品卻不如他人,勢必會和店家吵到不可開交,更嚴重者還可能鬧上消保官或是法院。回來看到國中教育這一塊,家長面對自己的子女,擔憂取消能力分班後,無法享有過去A段班或資優班那種優良師資以及受學校關注的重點培育,因此難免會擔心自己心目中"優秀"的子女能否受到獨一無二的教育。   



其次,從社會學或教育的觀點來看,課業的好壞除了教師的教學能力、教材編採的良莠以及學生本生的資質以外,還有就是團體動力的影響,也就是說彼此之間會因為學習動力的相互影響,而使學生們在課業上受到激勵。除此之外,傳統上家長的觀念都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都是希望讓自己的孩子跟他(她)們眼中所定義的"好學生"一起念書、玩樂。導致,無形中會排擠非A段班之族類,而擁抱資優班。



 最後,就是學校教學資源分配的問題,試想學校資源有限,但是都市明星學校的學生人數眾多,動輒上千人,總是要依據校務發展的目標做重點使用,其中一項最能讓外界青睞的還是升學率。因此,無不希望將資源投注在這些屬於績優股的資優班學生身上,難免減少了B段班或非A段班的資源,也因為如此,家長無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擠進明星學校的資優班,因為那是菁英中的菁英,翹楚中的翹楚。   



因此從以上三點來看,面對能力分班被取消之後的國中,家長會為孩子尋覓其他國中就讀也是必然的選擇。但是,對學生而言,他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嗎?難道常態分班就一定要和資優或升學的價值觀相互衝突嗎?在常態分班底下的學生,能夠獲得的好處會比能力分班來的多嗎?



諸如此類的問題,其實學生本身都沒有想過,因為父母已經為我們做好選擇,國中生所設定好的選擇如果剛好與自己的意願或志趣相投,到也沒有任何衝突,只是如果和學生之間的志趣相左,讓他變得不快樂,對學問興趣缺缺,學歷對他而言不再是快樂的代名詞,只不過是應和父母期望與保住未來鐵飯碗飯兌換卷罷了。



  就我自己的經驗好了,我所就讀的國中是在國二升國三的階段進行能力分班,學生主要分為A段班B段班與技藝班,A段班還分為大A班、小A班,B段班不再進行分類,國二的當下因為聽到一些A段班對學生的訓練方式,而決定在期末考的時候計畫性的使自己兵敗滑鐵盧,也因此可以空降到B段班,雖然這裡的學生依然有升學的壓力,老師還是會以升學方向做為教學重點,只不過不用星期一到星期五晚上留在學校,也不用星期六全天困在教室,到也輕鬆,但是我的心態上依然沒有鬆懈,而且聯考之後出來的成績和之後就讀的學校和小A班的學生們到也差沒多少,甚至落後在我後面的也是大有人在。最重要的,也因為B段班的人種混雜,來自各種複雜家庭的學生,和他們相處除了不用承受課業的競爭壓力之外,也讓我交到一些知心的朋友,與我大談他們的家庭他們的生活環境,也因為如此我比別人接觸到的更多,也比同年紀更懂得與人相處的進退應對之道。



而且上了國三B段班之後,家人從成績單的名次上面主觀覺得我變乖了,這是因為國一、國二的時候,我的成績總是在中間左右,雖然家人口頭說:「成績不重要只要你別變壞、身體健康就好」,但是,每次成績單拿回來哪一次不是拳頭和三字經伺候的,有時候說到這段往事,家人都會說我以前國中有多壞多壞,回頭想想用成績去評斷一個人的品格,這就是我們家的邏輯。也因為缺少了國一、二時期的那段痛苦時光,到國三之後,雖然升學壓力依然存在,但是我卻可以知道我要的是什麼,少了學生和老師之間課業的那種緊張關係,我願意和老師就學問上侃侃而談,也對於念書這一塊培養出興趣。   



現在,我已經在國立研究所就讀碩士班,回想國中那段放棄A段班來到B段班的時光,我沒有什麼好遺憾的,反而認為B段班帶給我的是一次的轉機,讓我從新檢視自己,信任知識的價值,進一步對他產生興趣。





  如果現在問我,要在常態分班和能力分班之間做選擇,我會選擇後者,主要還是認為人應該應材施教,但是一方面又反對傳統的能力分班方式,因為傳統的方式有令人擔憂B段班學生是被遺棄而不是分類的嫌移,而是真正找到學生興趣的所在,而非一意孤行的對B段班學生是而不見。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家長們,對教育理念的理解,如果還是停留在接受教育就是為了升學,那麼教育體系的老師們做到汗流滿面、家長嫌到口沫橫飛,永遠無法把台灣的教育搞好,這是在浪費國本。



我們就喜歡搞幼稚


這個臭指揮官
白目指揮官
想管我們這群追求自由民主的小猴
門都沒

這次戶外教學
我們終於叫他看清楚
我們不要溫情
不要紀律

別想叫我們整隊
我們就會給你好好排隊
別想叫我們坐好
我們就會乖乖坐在遊覽車座位上

我們就喜歡搞幼稚
我們只喜歡個人自由
那些幫忙登記的也是死白目
即使緊急剎車讓我們跌倒一群
我們仍然堅持再站到走道上
坐在扶手上也很過癮

你叫我們抄得斷手
我們也可以氣得你斷頭

放棄改變我們的妄想吧
勝利是屬於我們的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違法好訟濫權校長丟官?


好敢的校長行徑

還好牛奶瓶行得穩

神經大條也挺得住

劉老師加油!



(轉刊自99-11-25牛奶瓶報報:大概寫的是高雄縣大寮國中李永勝校長違法、硬柪、愛告、濫權打考績。)



高雄縣教師會處理大寮國中弊案大事紀

記錄整理:高雄縣教師會總幹事 廖建中



高雄縣教師會,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堅持到底,使命必達,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針對大寮國中案,公告處理的記錄,光是記錄就這麼多,可見處理的認真和用心!



這案子,外面有很多傳聞,我們不公開講,有人還亂放話,謠言止於公開澄清,我們在此公告處理過程,這案子演變至此,真的是咎由自取,怪不得別人!



●98年11月20日,大寮國中家長向縣長信箱檢舉:「大寮國中家長會部分經費支用款項不明」。

●98年12月09日,高雄縣政府發函大寮國中表示:經縣府視導人員查核發現該校家長會有部分經費支用有問題,要求大寮國中【補正】。

●98年12月14日,高雄縣政府發函大寮國中要求提供該校96年起之家長會費等各項資料。

●98年12月16日,大寮國中相關人員對於該校排球隊早、晚餐在慈輝班免費搭伙一事,認為有違法使用教育部專款專用補助款之虞,簽呈請校長裁示。【李水勝校長】於該簽呈上「蓋章」。

●98年12月22日,大寮國中相關人員至高雄縣教師會遞交陳情信與檢舉資料。

●98年12月29日,高雄縣師會發佈新聞稿【大寮國中爆發類似「扁家集團」的貪腐弊案涉案人員使用「假發票」手法侵吞家長會費】。

●98年12月29日,中央社報導【大寮國中侵吞家長會費?校長否認】。

●98年12月29日,TVBS報導【免費冰塊也報帳!家長會募款疑遭濫用】。

●98年12月30日,聯合報報導【假收據、沒領據訓導主任被控A錢】。

●98年12月30日,自由時報報導【捐款遭亂請領家長會忍無可忍】。

●99年01月06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發出電子郵件【為何馬桶要有蓋?!】給弊案檢舉人。

●99年03月02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發函要求高雄縣政府提供大寮國中家長會、家長後援會各項相關資料。

●99年03月08日,【高雄縣政府政風室】將大寮國中家長會、家長後援會各項相關資料檢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

●99年04月14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同意支付該校家長會幹事(工友擔任)每月2000元之【幹事獎勵金】,【自民國99年11月至民國100年10月止】,總計金額24000元。

●99年05月10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發佈新聞稿【高雄縣大寮國中校長到地檢署按鈴申告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加重毀謗罪」】。

●99年05月10日,高雄縣教師會發佈回應新聞稿【高雄縣調查站正在調查大寮國中家長會帳目弊端高雄縣教師會將向地檢署告發相關單位包庇瀆職李水勝校長是否心虛才「惡人先告狀」?】。

●99年05月10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於高雄縣教師會留言版留言【是非曲直,法庭見真章,多說無益!】。

●99年05月11日,聯合報報導【家長會費爭議校長要告爆料教師會揚言反控】。

●99年05月11日,自由時報報導【被疑貪瀆大寮國中校長告教師會】。

●99年05月12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至地檢署告發高雄縣教師會劉亞平理事長「加重毀謗罪」。

●99年05月12日,高雄縣教師會發佈電子報【高雄縣教師會將和李水勝先生「法庭見真章」】。

●98年05月12日,大寮國中相關人員至高雄縣教師會遞交檢舉該校排球隊經費弊案相關資料。

●99年05月17日,高雄縣教師會與大寮國中相關人員就有關大寮國中慈輝班運作相關事宜進行了解。

●99年05月18日,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於高雄縣教師會教育論壇及留言版轉貼高雄縣教師會990510新聞稿,主旨為【非常珍貴,網站上已被刪除。請珍藏!這是告劉亞平之珍貴資料。】

●99年05月18日,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於高雄縣教師會教育論壇發表【再次告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之新聞稿,以後會發佈給各位知道!】。

●99年05月18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陪同檢舉人至高雄縣政府陳述案情並提供相關資料。

●99年05月20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陪同檢舉人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陳述大寮國中相關弊案案情並提供相關資料。

●99年05月20日,高雄縣教師會劉亞平收到被告妨害名譽傳票。(雨股99年度偵字第16754號)

●99年05月24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金石律師事務所針對大寮國中案件與律師交換意見。

●99年05月27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站調訊大寮國中相關人員。(背信等案件查證)

●99年05月31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於高雄縣教師會教育論壇及留言版發表【為什麼又要到地檢署狀告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請討論(告劉亞平系列之2)】。

●99年06月01日,大寮國中《寮中校訊月刊》第25期,頭版標題刊載文章【為了捍衛名譽,校長二次狀告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

●99年06月02日,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至高雄地檢署狀告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

●99年06月02日,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於高雄縣教師會留言版發表:99/6/2(星期三)上午十時,高雄縣立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到高雄地檢署狀告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地檢署已正式受理在案。這次不是按鈴申告,而是直接投遞刑事告訴狀。

●99年06月04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李水勝校長告發之案件發出傳票予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雨股99年度偵字第19022號,併99年度偵字第16754號)

●99年06月22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高雄地方法院出庭應訊。(雨股99年度偵字第16754號、99年度偵字第19022號)

●99年07月13日,高雄縣政府發函大寮國中:大寮國中99年度函報縣府之家長會名冊中之家長會幹事經查職稱應為工友,違反相關規定,請大寮國中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99年07月21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李水勝校長控告妨礙名譽等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雨股99年度偵字第16754號、99年度偵字第19022號)

●99年07月21日,高雄縣政府發函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將移請本府人事處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研議議處、╳╳╳主任部分於文到3日內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處……】。(大寮國中確實安排排球隊至慈輝班用餐,球隊亦未曾支應慈輝班伙食費;大寮國中排球隊以學校名義並經相關人員核章開立領據收受補助款,卻未依規定納入學校公庫,而將款項存入╳╳╳主任帳戶,學校相關人員未依權責追蹤款項流向;慈輝班伙食費係教育部補助之專款專用,大寮國中校長未經核可擅自決定供應排球隊用餐。對於補助款項校長及相關人員未善盡督導之責,任由款項流向╳╳╳帳戶。)

●99年07月26日,大寮國中針對╳╳╳主任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中決議懲處╳╳╳主任【記過一次】。

●99年07月30日,高雄縣政府人事室發佈命令: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因監督家長會經費支用不周,懲處【申誡一次】。

●99年08月01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解除大寮國中相關弊案之檢舉人行政職務。

●99年08月26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收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通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不服其官司敗訴聲請再議,發回地檢署續查。(雨股99年度偵字第16754號、第19022號再議→為股99年度偵續字第412號)

●99年08月27日,大寮國中針對李水勝校長認為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主任【記過一次】太懲處重,再次召開考績會,但會中再次決議懲處╳╳╳主任【記過一次】。

●99年08月27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在高雄縣教師會留言版及教育論壇留言【劉亞平這一「關」應該是跑不掉了!(告劉亞平系列之4)】。

●99年09月03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吳剛魁律師事務所針對大寮國中案件與律師交換意見。

●99年09月08日,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在高雄縣教師會留言版及教育論壇留言【為什麼又要到地檢署狀告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侮辱公署罪」?請討論(告劉亞平系列之5)】。

●99年09月09日,高雄縣教師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會中通過決議,委託律師告發大寮國中相關弊案之涉案人員。

●99年09月10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金石律師事務所針對大寮國中案件與律師交換意見。

●99年09月10日,大寮國中相關人員至高雄縣教師會了解有關大寮國中事件發展情形。

●99年09月16日,大寮國中數十名家長、教師持連署書至縣民時間陳情,要求縣府【撤換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

●99年09月16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李水勝校長控告妨礙名譽案件之續查傳票。(為股99年度偵續字第412號)

●99年09月16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吳剛魁律師事務所針對大寮國中案件與律師交換意見。

●99年09月17日,自由時報報導【大寮國中家長 要求撤換校長】。

●99年09月17日,聯合報報導【校長整天忙告人家長盼撤換】。

●99年09月21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李水勝校長控告侮辱公署案件之傳票。(雨股99年度偵字第29446號、雨股99年度偵字第30329號)。

●99年09月23日,高雄縣政府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研議大寮國中之中山工商補助款流向訓導主任╳╳╳私人帳戶及校長李水勝核准挪用慈輝班專款專用經費懲處案,會中決定本案「再議」。

●99年09月28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至高雄地方法院出庭應訊(侮辱公署案~雨股99年度偵字第29446號、雨股99年度偵字第30329號)。

●99年09月30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至高雄地方法院出庭應訊(續查妨礙名譽案件)。(為股99年度偵續字第412號)

●99年09月30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吳剛魁律師事務所針對大寮國中案件與律師交換意見。

●99年10月04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吳剛魁律師事務所針對大寮國中案件與律師交換意見。

●99年10月05日,高雄縣政府「再次」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研議大寮國中之中山工商補助款流向訓導主任╳╳╳私人帳戶及校長李水勝核准挪用慈輝班專款專用經費懲處案,因縣府成績考核委員出席人數問題無法決議。

●99年10月06日,高雄縣政府發函大寮國中要求再議李水勝校長逕予考核弊案檢舉人98學年度「四條二款」案。

●99年10月12日,高雄縣政府「第三次」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研議大寮國中之中山工商補助款流向訓導主任╳╳╳私人帳戶及校長李水勝核准挪用慈輝班專款專用經費懲處案。李水勝校長部分,縣府成績考核委員會以李水勝校長未親自列席說明為由沒有作成任何決議;╳╳╳主任部分決議記過乙次。

●99年10月14日,大寮國中召開弊案檢舉人98學年度成績考核再議案,會中決議檢舉人98學年度成績考核「四條一款」。

●99年10月15日,高雄縣政府「第四次」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研議大寮國中之中山工商補助款流向訓導主任╳╳╳私人帳戶及校長李水勝核准挪用慈輝班專款專用經費懲處案之李水勝校長部分,縣府再次因成績考核委員出席人數問題無法作成決議。

●99年10月15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至吳剛魁律師事務所針對大寮國中案件與律師交換意見。

●99年10月15日,吳剛魁律師接受高雄縣教師會委託,正式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遞出告發狀,告發大寮國中相關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99年10月19日,高雄縣政府「第五次」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研議大寮國中之中山工商補助款流向訓導主任╳╳╳私人帳戶及校長李水勝核准挪用慈輝班專款專用經費懲處案,李水勝校長部分決議記過乙次

●99年10月27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高雄縣教師會告發大寮國中相關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發出證人通知。(高雄縣教師會控告大寮國中相關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張股99年度他字第4677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99年10月28日,高雄縣政府人事室發佈命令: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因核可慈輝班伙食供排球隊使用違反教育部專款專用補助之規定、排球隊補助款未入公庫之監督不周,懲處【記過一次】。

●99年11月08日,高雄縣政府召開各級學校98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討論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再次】逕予考核弊案檢舉人「四條二款」案

●99年11月08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大寮國中校長李水勝、主任╳╳╳至高雄地方法院出庭應訊(高雄縣教師會控告大寮國中相關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張股99年度他字第4677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99年11月09日,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李水勝校長控告妨礙名譽續查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為股99年度偵續字第412號)

●99年11月11日,高雄縣政府召開審議小組會議,討論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是否適任校長乙職。

●99年11月12日,高雄縣政府人事室發佈命令:解除大寮國中【李水勝】校長職務。(12月1日起生效)

●99年11月16日,高雄縣教師會發函高雄縣政府、監察院、教育部、銓敘部、高雄市政府:檢送大寮國中被告相關人員「刑事告發狀影本乙份」。

●99年11月16日,大寮國中收到高雄縣政府人事命令公文:解除大寮國中【李水勝】之校長職務(12月1日起生效)。

●99年11月17日,聯合報報導【高縣大寮國中校長申誡記過解職】。

●99年11月17日,自由時報報導【大寮國中校長 下月起解除職務】。

●99年11月17日,李水勝校長針對大寮國中事件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據大寮國中相關人員轉述:李水勝校長於會中仍表明必須給予弊案檢舉人98年度成績考核「四條二款」。

●99年11月18日,高雄縣教師會總幹事廖建中陪同大寮國中弊案檢舉人等相關人員,前往縣民時間陳情有關李水勝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罔顧會議決議,逕予考核弊案檢舉人98年度成績考核「四條二款」案。

●99年11月19日,銓敘部發函教育部,請教育部依權責併案卓處高雄縣教師會告發大寮國中相關人員涉貪污治罪條例乙案。

●99年11月22日,高雄縣教師會傳真告發大寮國中相關人員涉貪污治罪條例乙案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通知」給高雄縣政府教育處及人事室(傳真時間15:23)。

●99年11月24日,大寮國中針對高雄縣政府退回校長李水勝逕予╳╳╳主任【申誡一次】懲處案,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中依然決議懲處╳╳╳主任【記過一次】。



●行政處分和司法偵查還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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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轉刊:零體罰害死台灣人


我贊成國小生可由專任輔導人員負責扁屁股。

------------(以下轉載)





人權是建立在人與人互相尊重上,而非單一族群獨享,當個人的人權侵犯到他人的人權時,就不是個人的人權問題而已,



雖然立法出發點是對的,但是執行方法及相關的配套錯了,那做出來的結果就會不是我們所想要的。



作者  beliarken (永遠18歲海姐姐)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 [轉錄]零體罰害死台灣人(轉錄)



其實,台灣目前不能算是零體罰……

如果,台灣能像外國一樣真正落實零體罰,

老師們也很高興呀........

台灣目前所推行的 ,根本不是零體罰,

而是『無法無天、養虎遺患、率獸食人』

台灣目前的教育政策不只是畸形,根本是異形!

畸形沒關係,只是看起來怪怪,於人無損,

異形卻大有問題!它是會殺人,是會破壞社會根本,製造動亂未來的怪獸。

而目前台灣教育正在複製無限的怪獸,

我相信絕大部分的國中小教師都在自己的身邊看到目前有多少恐怖的事情發生……



你聽過有國小六年級的男生因為看一個四年級智障男生不順眼, 就把他衣服脫光,叫他趴在地上學狗叫,叫他肛門夾根樹枝當尾巴, 張嘴舔他的腳踏車車輪, 然後再叫一堆女生來圍觀,吐口水在他身上嗎?

你聽過有國中二年級的男生三個人直接闖到人家客廳輪姦一個五年級女生嗎?

你聽過有五年級女生在老師的茶杯裡面下藥,要讓老師流產嗎?

你知道有小孩因為跟同學爭吵,拿美工刀砍人一刀然後嗆聲: 『大不了我賠他醫藥費嘛!!!』

很多事情,社會大眾不會知道,因為,我們的新聞是被選擇過的,

如果把現在的少年犯罪率、未婚生子率和城鄉學業能力差距數據貨真價實的拿出來,

社會大眾會真正瞭解,什麼叫做真正的恐慌!

在20年前,這些是特例,但在20年後,這些特例卻在日漸繁衍,快要變成日常!

當一個孩子不會因自己的錯事受到代價,

當一個社會只會保護惡人的權利時,

怪物就會開始成長。



台灣人習慣言必稱國外,

那我們就拿外國的零體罰來談談,

照台灣人X的標準,全世界都是體罰的罪惡之國!都是殘害天使兒童的邪惡成人!

我們來看現在最夯的芬蘭好了,

芬蘭確實制定零體罰,但是他們怎麼處理孩子?

天下雜誌的『芬蘭教育』這本書提到:

『學校最常見的處罰方式為放學後留在教室裡罰坐,反省不當行為或補寫功課, 如果有學生危及其他學童安全或嚴重影響教學,則可面臨最長三個月的停學處分。』

零體罰,可以呀∼∼∼我們照芬蘭規矩來做。

可是不行,台灣人X集團會說:『反省行為是思想箝制!留校罰坐是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憲法!!停學是教師規避教育責任!!這學校和老師統統該死呀!!』

OK,那我們知道了,芬蘭,在台灣人X集團的眼中是該死的罪惡之國。



那我們看紐西蘭,

紐西蘭不扁小孩,也是零體罰國家唷, 那我們照紐西蘭的規矩來做事吧。 紐西蘭處罰學生的方法通常有

1.社區服務撿垃圾(處罰小孩身心,造成痛苦)

2.假日穿制服到學校進行校園服務(思想箝制,威權再現)

3.罰寫作業(這是體罰體罰體罰!!無意義的抄寫!!)

4.環境清掃(體罰體罰體罰-----------應該解聘這個教師!!!!)

5.停學(剝奪孩子教育權利!教育部長下台!!)

OK,那我們知道了,紐西蘭,在台灣人X集團的眼中也是該死的罪惡之國。

連最文明最進步的芬蘭和紐西蘭都在這樣傷害學生了,

我們還要談有貴族公學和私立學院的英國嗎?

我們要談從小訓練文法和禮儀教育的法國嗎?

我們要談規矩嚴謹的德國奧地利嗎?

我們要談設有懲戒室的美國嗎?

我們要談比台灣更瘋狂更有錢的日本嗎?

我們要談現在超越台灣的南韓嗎?

我們要談鞭刑的新加坡嗎?

我們要談商業之都香港嗎?

在世界的洪流裡,只有台灣人X依然堅持真正教育大愛

不罵、不站、不打、不關、不罰、不做事。

台灣有人X,我該說啥呢?



零體罰很好,但是,世界各國都有取代體罰的懲戒策略,

為甚麼大家都要忽略這件事情?

而只會要求老師要愛!要宣導!要溝通!!

若一切只要用心靈就能解決,全世界的人早就得道成佛了!!



還有一個數據,這是澳洲雪梨晨鋒報(雪梨最大報)的報導

『國際數學與科學教育趨勢研究(Trendof International Mathematics and Science Study)對全世界大約40個國家的學校進行了調查,澳洲小學生受到欺凌的比例,比國際平均值高約50%,是全世界小學生受欺凌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接受抽樣調查的36個國家的4年級學生中,只有科威特、卡達、台灣和紐西蘭的調查結果不及澳洲。』

『澳洲的維克多利亞州警方資料也顯示,數百起嚴重犯罪案件是由年齡不到9歲的孩子犯下 的。這些案件包括性侵犯、搶劫和縱火。據警方透露,一些年紀輕輕的孩子甚至還涉及非法擁有和使用毒品、偷竊汽車、擅闖民宅。』

這就是零體罰的人間仙境,紐西蘭、澳洲、台灣。

如果,這是我們教育所追求的最終人權人本景象,我也只能講天祐台灣。

因為,我已經看到許多令我發毛的怪獸正在成長。



零體罰,很好,但是台灣,根本不是零體罰,而是瘋狂! PS:在外國人眼中,停學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他不是讓孩子放假在家打混,而是家長需一人向公司請假陪孩子反省改錯 而損失的金錢與薪水或因時常請假而被資遣,當然是家長自己承擔,因為,那是你的小孩,在他無行為能力之前,你需要對你的小孩負責,若你不請假,放小孩一人在家,那麼社會局會介入暫時剝奪親權, 因為你沒有盡到父母責任,同時還會吃上官司。

這才是真正的教育,而非像台灣現在這樣,老師毫無權力,卻有無限義務!!而家長就放任責任專出一張嘴。



零體罰,很好,我們老師雙手贊成。如果真的按照,外國那『先進』的『人本教育』政策和優良的『人權處罰』措施,我想,先哭的應該不是老師,而是家長。



【板主曰】

人本集團,我想出發點是愛

但是懲處也是愛的一種,小孩如果犯錯反而有糖果

我想這裡的愛不是愛,而是下半輩子的悔恨

(對孩子及父母而言都是)

許多朋友正在小學教書

(在幾乎不能打不能罵不能管教的環境下,只能放任孩子我行我素的真實情況

甚至會被小學生恐嚇!!這世代真的是變了∼)



幫助我們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

如果你願意看見一個新的世代∼



祈求平安不如練習心安。平安生活,由你自己來創造!

前途未卜,如何面對?紛亂的社會,如何自處?

只要心安,就有平安──這就是「求平安」的根本之道。




2010年11月21日 星期日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收甚麼錢?看收錢無罪的阿扁


張三在麵攤吃麵,先點了陽春麵,但很快又改成了餛飩麵,麵送來後,張三飽餐了一頓,老闆來向他收錢。


張三:「收什麼錢?」


老闆:「麵的錢啊!」


「什麼麵的錢?」


「就餛飩麵的錢啊?」


「什麼餛飩麵的錢?餛飩麵我是用陽春麵換來的欸?」


「那我收陽春麵的錢。」


「收什麼陽春麵的錢?我又沒吃陽春麵。」


 


你比較下面的新聞:


阿扁 和 太太阿珍收了別人好幾的錢,也影響、改變了某些國家重大金融政策(二次金改)

但審判長周占春等組成的合議庭認為,憲法沒有列舉規定「金融」是總統的職權,

所以總統拿錢並沒有違法
(頂多是道德問題)



公務員們今後是不是也可以援用這個例子說:太太可以收紅包,因為太太不是公務員,也沒有職權?


 


結論:有東西在你的肚子裡就該付錢。



(引用改編自99-11-11中國時報)


扁家收錢竟無罪 庶民看得霧煞煞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公務員的法律素養太差


學生下個單元社會要教的是法治
看了一下內容頓覺很心酸
在上位者帶頭違法就在我們的周圍


檢察官起訴書】前中平國小校長吳鳳橤遭提起公訴--「加重誹謗罪嫌」


 


三年前,當時任職於中平國小校長吳鳳橤,在9613日上午10時,散發近百封「公開信」給所有該校同仁,內容故意醜化、抹黑該校教師會理事長,經提起刑事告訴,歷經三次再議成功,第四次審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吳鳳橤校長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因與該校教師會理事長就學童教育、教師權益等理念不同而意見紛歧,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之犯意,散發公開書信與校內不特定教職員工,內容提及「身為教師以下犯上,不足為學生表率」、「以不正確的理論混淆視聽,煽動、蠱惑部分教師,造成學校分裂」及「有以下犯上之行徑,不足為教師楷模」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該師之名譽。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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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吳鳳橤  女  54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屬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吳鳳橤前為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1鄰1號桃園縣中壢市中平國民小學(下稱中平國小)校長,陳○○係該校教師兼93、94學年度教師會理事長。吳鳳橤因與陳○○就學童教育、教師權益等理念不同而意見紛歧,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之犯意,於民國96年1月3日上午10時許,在該校教師辦公室內,散發公開書信與校內不特定教職員工,內容提及陳○○「93.9.10下午2:00陳○○老師率領十多位教師至校長室,提出9項問題,要校長三思…陳師以『如果今天校長不給我們任何交代的話,很多人再等我消息,後果自行負責!』語氣有脅迫長官之嫌」、「95.11.24及95.12.14於全校教職員工晨會中公開發言有公然侮辱、誣告長官之言行」、「95.12.14上午八時教師晨會,陳○○老師…手持麥克風(態度踞傲)向全校教師高分貝說:是我!我要告校長!…身為教師以下犯上,不足位學生表率」、「陳師不斷以不正確的理論混淆視聽,煽動、蠱惑部分教師,造成學校分裂」及「有以下犯上之行徑,不足為教師楷模,應予以懲處」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陳○○之名譽。
 


二、案經陳○○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310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