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學校自辦介聘違法,快改
哎呀,學校自辦教師介聘是違法的嗎?
看了最新的報導,好像學校不能再主張自辦介聘的優點,應回歸遵守現有法律規定。
請問,全國還有哪些縣市(包括嘉義市)違法多久了?
真是要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追追追,追出真相,追出真理。
難怪部分教育主管人員要把教師組織視為洪水猛獸了。
知錯要改,明年千萬不要再明知故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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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的相關報導
這議題,我們事前不斷地建議,提醒違反法令規定,教育局還是橫柴拿入灶、一意孤行,我們只好送監察院。
我們送監察院之後,教育局明顯違法,但還是做困獸之鬥、硬ㄠ到底,教育部三道公文才把教育局打醒!
最近,我們準備召開記者會,大爆自辦介聘的內幕,教育局知道勢不可挽,才主動發新聞稿聲明取消。
教育局,認錯就認錯了,嘴巴還要抖幾下才爽,講一些有聽沒有懂的,實在很好笑!
高雄市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各大媒體的報導如下:
●1000930自由時報:【國中小自辦教師介聘 教局將取消】
●1000930台灣時報:【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
●1000930國語日報:【高市教師介聘 將統一辦理】
●1000929國立教育廣播電台:【高雄市立國中小學取消各校自辦介聘】
唉!教育局,教不會,為何每次都要玩相同的遊戲?好好講不聽,要打了才改,還屢試不爽,不知道是腦袋控固力?還是真的有受虐傾向?
這就是我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風格,專業、理性、堅定,只要對的,堅持到底!如果教育局高層傲慢又不溝通,這種難看的戲碼,應該會層出不窮。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30自由時報_國中小自辦教師介聘 教局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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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自辦教師介聘 教局將取消
自由時報 2011年9月30日/星期五 高雄都會生活 AA2版
〔記者朱有鈴/綜合報導〕高雄市立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將取消各校自辦介聘!教育局在接獲教育部函示,指各校自辦市內介聘與現行規定不符後,雖仍對法令有不同見解,但尊重教育部解釋。
高雄市學校自辦教師介聘出現「近親繁殖」現象,教育產業工會在接獲多起會員投訴後,在六月下旬向監察院、教育部檢舉。
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後,認定學校自辦介聘於法無據,函文教育局要求修正。但教育局認為,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已明訂教師聘任甄選及介聘權責屬學校,學校自得自辦教師甄選及介聘,因此在九月十四日函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
教育部在廿一日回文函示,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方式是由現職教師經教評會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的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教育局所定「可由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要點」,與規定不符。
教育局雖表達將繼續建議教育部於教師法中明訂介聘權屬教育行政機關,唯仍尊重教育部解釋,將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教師市內介聘相關規定,取消各校自辦介聘作法。
●●●1000930台灣時報_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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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
〔記者呂佩琍高雄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陳情高市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教育局昨天表示,高雄市立國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各校 自辦介聘部分,因教育部函示與現行規定不符,教育局決定於近期內召開市內介聘相關法令修訂會議,朝市內介聘採各校委託教育局統一辦理的方向調整,取消各校 自辦介聘的作法。
教育局無視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的亂象,高市教育產業工會在接獲會員投訴後,於六月下旬向監察院、教育部提出檢舉,監院教部促修正,高市教育產業工會批評 高雄市學校自辦教師介聘大開「私相授受」、「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可能助長「送紅包」、「走後門」、「靠關係」的風氣,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後 認定學校自辦介聘於法無據,函文教育局要求修正,教育局回應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已明定教師聘任甄選及介聘權責屬學校,學校得 自辦教師甄選及介聘,申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
昨天教育局表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認為學校辦理教師介聘,須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成的委員會或小組申請辦理。教育局在函請教育部就相關法令釋 示,教育部二十一日函示,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方式,是由現職教師經教評會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認定教育局所訂要點,可由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的作法,與規定不符。
教育局認為,將繼續建議教育部於教師法中明定介聘權屬教育行政機關,現階段,仍尊重教育部解釋,將配合教育部函示內容,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教師市內介聘相關規定,取消各校自辦介聘作法。
發佈日期: 2011-09-30 00:10:00
●●●1000930國語日報_高市教師介聘 將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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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教師介聘 將統一辦理
國語日報 年9月30日/星期五 地方新聞15版
高雄市教育局昨天表示,中小學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將取消各校自辦介聘的作法,近期將召開市內介聘相關法令修訂會議,朝教育局統一辦理的方向調整。高雄市教育 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這對未來市內教師介聘和甄選都是好事,改善過去因介聘而致教師甄選資訊不夠公開的情況,對教師爭取職務將更為公平,也可望補足偏鄉 小校教師員額。
(莊舒仲)
●●●1000929國立教育廣播電台_高雄市立國中小學取消各校自辦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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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國中小學取消各校自辦介聘
更新日期:2011/09/29 14:15 林祺宏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各校自辦介聘部分,因教育部函示與現行規定不符,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決定召開市內介聘相關法令修訂會議,朝市內介聘採各校委託教育局統一辦理的方向調整,取消各校自辦介聘的作法。
教育局雖認為,教育部於教師法及教評會設置辦法條文明確表示「教師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之審查係屬學校權限,又於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限縮學校 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之權力,二者似有矛盾,將繼續建議教育部於教師法中明定介聘權屬教育行政機關。惟現階段,仍尊重教育部解釋,取消各校自辦介聘作法。
(2011-09-29 14:05:01 林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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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針對學校自辦教師介聘打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三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硬ㄠ的功夫一流,針對學校自辦教師介聘案,還要教育部連發三道公文,而且一道比一道更不客氣,一次比一次說得明白!
●1000801教育部函:依本辦法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1000823教育部函: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涉有違失乙節,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供參。
●1000921教育部函: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由各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方式,與前揭規定確有未合。
教育部大概覺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法說不清,還特別補上:『有關現職教師介聘之規定並無 貴局所指有法條抵觸或競合疑義。針對本案,本部業於100年8月 23日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函、100年8月1日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諒達)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另 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茲因本部尚未獲致 貴局檢附相關修正資料,仍請儘速辦理。』
另外,教育部921的公文,除了給監察院,副本還給【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讓我們知道整個事件處理過程,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醜態畢露」!
我們不禁懷疑,堂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由教育大博士蔡清華當局長,蔡大局長還是中山大學教授,怎麼會搞成這樣!?
轉貼教育部三道公文:
●●●1000801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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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受文者:如發文清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局就 貴市教育產業工會(前高雄縣教師會)陳訴貴局違法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 貴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辦理,並復 貴局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及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
二、查 貴局來函所敘 貴市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中第6點第1項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2 種以上方式辦裡評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 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預聘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第1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相關事宜,應組成小 組辦理之。」及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依本辦法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 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三、另查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請 貴局儘速就上開規定予以修正,並依本辦法訂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以杜爭議。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本部法規會、國教司
●●●1000823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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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受文者:如發文清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函
主旨:有關 貴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涉有違失乙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0年8月11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30976號函辦理。
二、針對旨揭事項,本部前於100年8月1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供參。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國教司
●●●1000921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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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67817號
主旨:有關 貴局申復 貴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涉有違失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9月14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60068號函。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 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是以,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其權限係對於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進行審查,至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之實際辦理方式,仍須符合相關規定。茲因依國民教育法第18 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對於現職教師介聘之作業方式已有明文規定,爰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 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貴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由各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方式,與前揭規定 確有未合。
三、綜上說明,有關現職教師介聘之規定並無 貴局所指有法條抵觸或競合疑義。針對本案,本部業於100年8月23日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 函、100年8月1日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諒達)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另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 部。茲因本部尚未獲致 貴局檢附相關修正資料,仍請儘速辦理。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本部國教司
部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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