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國小應依法訂定擔任導師辦法


(轉載2011-7-12牛奶瓶報報)

1000711教育局函:請各校確依規訂定級科任編派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00年06月28日,我們接獲原高雄市教師反應,公開呼籲:高雄市學校應依法行政訂定教師擔任導師的辦法。

100年06月30日,我們拜會教育局,建議: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擔任導師辦法(級科任辦法)。

100年07月11日,教育局發文:請各校確依規訂定級科任編派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依法、論理、衡情提出教育相關建言,我們樂見教育局察納雅言。

轉貼1000711教育局函:

●●●1000711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43482號

主旨:請各校確依規訂定級科任編派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教師負有擔任導師之義務,本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正本:本市各國小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

      局長 蔡 清 華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