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期初,校務會議中,教師會提案:依教師請假辦法規範寒暑假應返校服務(研習)日數之外,如有配合學校校務需要增加返校服務時,得於開學後擇無課務時間補休。
主席(校長)發言表示人事主任不在,未知本案有否牴觸法令?既然學校對於事先提案無充分準備,教師會理事長表達撤案,讓學校可有更多時間了解,節省會議進行時間。
然而,會議結束前會長的發言,就很有爭議了。至少我認為帶給與會全校教師負面的心理感受。
會長是校務會議的家長代表成員,應主席之請,做會議終結的禮貌性致詞。會長說(在完全不了解政府法令規定之下):學校的廚工對於多來幾天從事準備工作,也吵著計較要求加班費,現在社會上很多人失業,老師不要像廚工那樣,多點工作就要求額外福利。(大略之意)
這些話像個槌子打在心上,過半個學期都揮之不去。會長批評(或曰「責備」)了兩種人:本校廚工與本校教師。我一直想弄清楚,營養午餐廚工不是契約制嗎?起迄時間不清楚嗎? 若是在契約供餐期間之外需要額外的上工時間,何不明訂在契約內以避免紛爭?
上星期五剛好有機會問了兼任午餐廚房秘書老師,大概實情是,以前都這麼要求廚工做額外的服務配合的。社會都在進步的,以前這樣做並不表示現在這麼做是對的。甚麼時代了,大部份人都有依法、依契約的基本法律常識了。
據說,學校還是據實給了廚工超時工作加班津貼。聽說,廚工的工資已經很低了。畢竟,法治層面的事務,學校不能有「發錢的就是大爺」的心態。
回頭說教師寒暑假工作日數問題,這是個爭議已久的議題,但是,終於教育部在全國教師會的多年爭取之下,明確訂定了規範。教育部無法模仿美國給年薪,分九個月發放,寒暑假期間教師無薪水,無返校工作義務,可以公開在外兼差。教育部無法讓教師比照公務員休假制度,因為將有無法負擔的相關龐大支出。教師無法定休假,一直都淪為寒暑假中校長可以隨傳隨到的法律模糊地帶。跟著學生休寒暑假是教職的特殊福利,也曾被某些社會人士指責為什麼不上班可以領薪水?
公家機構有休假制度,上軌道的私人機構也有特休制度,法律解釋上,教師授課行為屬於公法執行國家公權力事項,沒有道理沒有合理的休假制度。
既然,法令規定,教師除了議定的返校日數(在嘉義市為2~5.5日)外,餘可不必到校,老師若願意協助校務而在不必到校時期(等同教師休假)到校服務,那麼,對等的,以沒有學生課務的時間據實補休,在法令上是絕對站得住腳的。
不久前,教育部突然以公文表示,中等學校寒暑假的輔導課,屬教師義務,授課教師若不能到要請假。我看了新聞就賭說,又不曉得那位高竿坐辦公室的行政人員異想天開的傑作,教育部一定輸。因為這違背了法令應有的一致性,一紙公文僅為行政命令,不能牴觸已經公布的「教師請假規則」。果然,在全教會的據理力爭下,教育部再發公文,寒暑假輔導課應徵求學生與教師的自由意願,不得強迫,若不能到校,不列入正式請假(應自己或學校找代課教師)。寒暑假輔導有向學生收費,授課教師也有鐘點費。
教育部近年來積極推動校園民主、校園法治,學生輔導管教要依法,學校校務運作的最高權力機構就是校務會議,也是教師、家長可以表達關切校務的正式場所。也許,「表決」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方法,但是,學習尊重法治與民主運作,卻是唯一能客觀呈現團體多數意志的途徑。
【附件】
【附件】
教師請假規則(95.05.08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62083C 號令)
第十二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96.4.14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令訂定發布)
(96.4.14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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