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校長協會要加油


校長協會像個答錄機:

教師會不要只會爭自己的權益,傷害學生的受教權。




校長協會促教師會應解散作者: 林志成╱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2011-10-23T21:30





中國時報【林志成╱台北報導】


十一月十二日是一年一度的秋鬥,今年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新加入陣容。全國校長協會昨日表示,現在教師可組工會,原教師會應解散,教師工會爭自身權益也不能傷及學生受教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回應,他們一定會將學生受教權放在第一位,但也希望取得組工會的完整權利。


今年五月一日起,教師可籌組工會,但原先教師會繼續存在,產生矛盾。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說,教師會應在工會法實施後一年內、也就是明年五月一日前解散。


他指出,教師工會爭取自身權益要非常慎重,否則不小心就會傷及學生受教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對高雄市的學校發出公函,要求凡與教學無關的事,學校應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若老師站交通導護及中午陪學生吃營養午餐都要協商,學生權益可能被犧牲。


張榮輝指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也為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爭取每周減課二節及四小時的公假,其中二節的鐘點費要求由教育局埋單。如其他縣市跟進,勢必排擠現有教育經費,反而犧牲學生受教品質。


全國教師總工會聯合會祕書長吳忠泰表示,理論上教師會應轉型為教師工會,但現在政府給教師工會的權利「殘缺不全」(如不能罷工),會造成轉型的障礙。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說,高雄各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原本就有會務假,不知全國校長協會質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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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因公然侮辱人遭法院判決罰金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73號),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94號)如下:

張榮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則截定移送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



PS.大家想一下,各地方所謂「校長協會」之類的組織,有些除了罵教師組織、捧上級機關外,還做了些什麼?



●●●1001003【張榮輝】妨害名譽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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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易,194

【裁判日期】1000930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輝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榮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榮輝與羅德水前曾同時分別擔任臺北縣淡水鎮(已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鄧公國小之校長及教師,嗣分別擔任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全國 教師會文宣部主任,並因教育理念不同而語多交鋒,民國99年8月31日,張榮輝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者、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相互毀 滅」之電子郵件,內容連結雅虎奇摩新聞乙則,該新聞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表示……」等內容,因上開文章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 植為羅德水,張榮輝閱讀後誤認羅德水已擔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9月1日凌晨0時52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 所內(起訴書漏載前開時地,應予補正),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足以貶損人格之電子郵 件,透過其所使用之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上開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而致羅德水 名譽受損。



二、案經羅德水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 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張榮輝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並以回覆郵 件之方式寄送予如附表所示之79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羅德水關係良好,僅因開玩笑而書寫該電子郵件,並以詼諧口吻祝 賀其升官,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此為團體間惡鬥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書寫之系爭電 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9條之公然要件;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 事物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則屬詼諧用語,真意在於肯定告訴人擔任全國教師會文宣主任多年與教育部對立,竟獲拔擢教育部訓委會,況且被告與告訴人 間並無夙怨,公開場合均理性討論,私下亦往來密切,被告自無動機侮辱告訴人乙節,惟查:



(一)被告於99年8月31日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者: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相互毀滅」之電子郵件,內容連結雅虎奇摩新聞乙則,該新聞 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表示……」等內容,然實際上教育部訓委會委員應為羅清水,經被告閱覽後誤認,竟於99年9月1日凌晨0時52 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所內,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等字句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透過其所使用 之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前開李政一郵件之方式,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之事實,業經被告坦認在卷(見 本院卷第51頁正反面),並有該等電子郵件、雅虎奇摩新聞列印資料、教育部訓育委員會通訊錄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9頁至第43頁、偵卷第3頁)。



(二)而證人即告訴人羅德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伊與被告認識十多年,以前曾同在新北市鄧公國小服務,被告為校長,伊則為老師,之後被告 擔任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伊則擔任全國教師會幹部,之間曾討論過一些教育議題,伊本著教育專業發言,常與其他團體及官員對於教育政策有不同意見,而 被告於99年9月1日以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公開向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數十單位及個人,散布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 的打手嗎?何時變成教育部訓委會的常委了?那要恭喜他,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嚴重妨害伊名譽,而伊於偵查中雖曾表示本來不以為意,事後則沒有辦法接受 一事,係指一開始友人收到被告電子郵件後曾告知伊此事,伊表示做公共事務常有不同意見,但伊當時不知寄件人為何人,也不知道辱罵文字內容,但後來經友人轉 寄電子郵件後,伊一看就知道為被告所發出,伊認為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甚至擔任校長協會理事長,不應以此等文字對伊人格進行攻擊及貶損,而開完第2次偵查庭 時,伊有表示伊人格尊嚴受到貶損,故而提告,伊所屬團體也有針對此案討論,並決議伊應該透過司法途徑來尋求公道等語(見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33頁 至第34頁、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背面)。



(三)至前開李政一所寄送電子郵件內之雅虎奇摩新聞連結中,雖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載為本件告訴人,被告因此誤認告訴人升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並據 以書寫系爭電子郵件寄發予他人,然被告前開言論所指涉者確為本件告訴人,而非他人,自不因前開新聞誤載、被告誤認告訴人升任一事對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有所 影響,併此敘明。



(四)綜上,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系爭電子郵件,透過其所使用之 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該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致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事實,應甚 明確。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一)辯護人辯稱:被告所書寫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9條之公然要件乙節,惟刑法分則中 「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 然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145號解釋可資參照),被告寄送系爭電子郵件至如附表所示79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內,足以使人等 均知悉該內容,且其中收件人更不乏聯盟、促進會等團體,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或共聞之情形,自與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辯護人仍持此為辯,顯有誤會。



(二)被告及辯護人另辯稱:被告與告訴人私交密切,並無侮辱之犯意,且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 出頭天」則屬詼諧、玩笑用語云云,然被告於系爭電子郵件中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明顯具有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亦足以貶損 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渠等仍辯稱此係開玩笑之詼諧用語,實不可採,況且,辯護人猶稱「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則被告指稱告 訴人為教育團體「打手」之際,更直稱其「潑男罵街」,顯然已有刻意貶抑告訴人人格之意,竟仍認被告稱告訴人「打手」僅屬中性用詞,亦不可採,此外,被告雖 以證人張寶釧之證詞(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3頁),欲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同任職鄧公國小期間私交密切,嗣後轉任他校時亦多有互動,足見被告並無侮辱告訴人 之動機,然告訴人縱然曾與被告往來密切,被告亦非無可能因隙出言侮辱告訴人,是前開證人張寶釧所述與本件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況依據被告所提出數篇告訴 人發表之專欄文章(見他卷第44頁至第53頁),內容不乏針對被告及其所屬之中小學校長協會團體之尖銳評論,再佐以告訴人自承與不同教育團體間有歧異意 見,詳如前述,而證人吳寶釧亦證稱:校長協會與教師協會間互動確有齟齬(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均足以認定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時常發表不同教育意見,故而 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等語,益徵此等言論絕非玩笑中性用語,被告仍辯稱如上,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三)被告又辯稱: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此為團體惡鬥云云,惟告訴人已明白證稱因被告所為系爭電 子郵件內容,感到人格受污衊,因而提告,其所屬教師團體亦支持此項司法行動等心路歷程,均如前述,顯見告訴人出於自由意志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且遍 查全卷亦查無告訴人受他人強暴、脅迫而提起告訴之證據,被告前開所辯自不可採,再者,被告先於系爭電子郵件中先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提及告訴人 所屬之教育團體,嗣後竟又稱告訴人提告為團體間惡鬥云云,更無可取。



三、綜上,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辯護人另聲請傳喚證人吳福濱,欲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公開會議場合並無任何交惡, 亦無宿怨,自無侮辱告訴人之動機(見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惟前開欲待證之事實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相關性,況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並無再行傳喚其 他證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竟欠缺理性思考,於寄送予如附表所示共計79人之電子郵件中,以貶抑名 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嗣後復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 劉育琳

書記官 朱宮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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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無新意的反工言論




■羅德水

雖然教師已可 依法組織工會,但教師工會不可能在充滿偏見的社會氛圍中進一步發展,教師工會必須面對來自於家長與社會的挑戰,為了化解疑慮、增進理解,日前全國教師工會 與秋鬥秘書處共同辦理「教師工會的實踐與挑戰」論壇,遺憾的是,最需要對話的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並未出席對談,而是選擇發布「勿傷學生受教權,才來爭教師 自身權益吧」為題的新聞稿,內容再次重彈舊調,其對教師工會之理解程度,正好與稍早前由教育部與師大「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聯名發出的教師工會問卷前後輝 映,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之生疏,仍然停留在戒嚴階段。



檢視中小學校長協會前揭新聞稿,其訴求重點如下:一、家長對教師組工會十分憂 慮,校長協會強烈反對罷教。二、教師工會應在不傷害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再去爭取教師應有的權益。三、縣市教師會疑似成為教師工會的分會,披著教師法賦予 的專業外衣,遂行爭取教師個人權益的手段。四、為避免教師擇法適用,當務之急是為教師會之解散訂定落日條款。



雖然這些訴求並非什麼新觀點,甚至大多建立在對教師工會的錯誤理解上,我們也只能不厭其煩地再做澄清,避免以訛傳訛、�! n非成是。



其一,關於教師罷工:實情是,不僅兩年前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文禁止教師罷工,綜觀工會三法之修法,除解除教師工會禁令外,其餘條文也是朝著禁止、管制、限縮教師勞動權利的方向思考,這早已是勞動學界與工會運動者的共識。



其 二,關於學生權益:教師工會到底傷害了學生什麼權益?事實上,自全國教師工會掛牌以來,所提主張包括:保障受薪家長以公假出席學校日、主動設置親師諮詢專 線、揭發部分私校超收費用、提出12年國教具體建議等,在在是維護家長與學生權益的具體作為,反倒是口口聲聲指責教師工會犧牲學生權益的校長協會,迄今為 止究竟提出什麼法案與訴求,或以何具體作為維護了學生權益?



其三,關於教師組織之競合:教師會依教師法成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者法令規範不同、參與人員亦不同,在解除教師工會之限縮與管制前,兩會競合之責任與社會成本不應由教師組織承擔。



其四,關於所謂「擇法適用」:教師法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工會三法主管教師工會運作,何來擇法適用?我們以為,當務之急不是制訂什麼教師會落日條款,而是該如何面對貧乏至此的勞動人權教育?該如何面對教師工會遭受違反比例的刻�! N壓制與歧視。至於那些一再出現的反工言論,真的也只能希望到此為止了。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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