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註冊就繳課輔費--強迫是違法的



2011/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
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函】要求桃園縣政府說明有關課後補導費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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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 函

地址:100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32443 傳真:(02)23410324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彭如玉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7081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據訴,為貴縣縣立桃園、平南、會稽等3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補導經費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顯為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亦有違教育部禁止強迫收費之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於100年11月30日前詳予查明見復。



說明:

一、 依據本院值日監察委員核閱意見辦理。

二、 下列事項請一併詳予敘明:

(一)
旨揭3所學校將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繳費單上,有否變相強制收費及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有無違反貴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與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規定?

(二)

貴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之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
以退費)」,是否強迫學生先行繳課業輔導費後才能完成註冊手續?與前揭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6點(三)6之規定是否相違?

三、 請依下列查復書格式查復,並檢附查復書光碟及相關資料影本供參:

(一) 案由。

(二) 依據(本院函件日期文號)。

(三) 調查事項(含陳訴人陳訴事項及本院委查事項)。

(四) 調查經過。

(五) 調查結論。

(六) 處理意見。

四、 檢送陳訴書(含附件及補充資料)影本乙份。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彭如玉君、本院錢林委員慧君辦公室(正本不列)、本院監察業務處(正本不列)

院長 王建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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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
pjy5675@ms27.hinet.net 














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


學校老師向本會投訴:「...目前我所服務的國中,是要求所有學生在註冊時,就須繳交第
八節課輔費,如果不想參加,就要事後寫不參加的理由,且家長同意簽名、導師同意、訓導處……校長都同意,才能不參加並辦理退費。如此一來,就造成全班幾乎
都參加第八節的現象,前幾年,我有一學生(無心課業、成績敬陪末座)不想參加,家長贊同,我也贊同,無奈到了校長(前任校長)那邊,校長問他:「那你不上
第八節,要做什麼?」學生答:「就回家,也沒做什麼。」結果就是不准,他乖乖上了三年的第八節(花錢、花時間並且毫無所獲)。...


桃園縣許多國中在辦理課後輔導的程序上「偷吃步」,沒有按部就班的調查、統計、收費、開班,卻是直接在註冊繳費單上列入課後輔導費用,再加上桃園縣政府根本怠惰處理,所以我們向監察院糾舉。。


 


●●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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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蔡南強、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30號

附件:一、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

三、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四、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五、桃園縣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以下簡稱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明顯為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課程,並違反教育部禁止強迫收費之規定,建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說明:


一、按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附件一)第六點有關「收費及支用原則」之規定略以,「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
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然三所國中仍採取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辦費繳費單上,
此種變相強制收費的方式,以及學校不願按照程序先調查上課意願後再行收費的做法,業已明顯違反桃園縣上開要點「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及「不參加
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的規定;亦違反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附件二)與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附件三)之「嚴禁強迫收費」的規定。




二、次按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附件四),有關學校代收代辦費之項目中,並無「課後輔導費」的收費
項目,然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附件五)之中,顯然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的規定。



三、綜上,桃園縣三所國中課後輔導費用收取的方式,明顯違反「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及「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懇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錢林慧君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彭如玉





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教師工會總檢討 反思制度與角色


教師工會的組織力量較強,確實在與家長合作、溝通方面可以再加強。



教師工會總檢討 反思制度與角色

2011-10-23 23:38 作者:呂苡榕 (轉載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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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 今年7月教師工會全國總聯合會成立,教師的勞工身分及勞動者本身權益終於受到肯定。但工會成立3個月,許多問題逐步浮上檯面。「2011秋鬥系列論壇」 23日以「教師工會的挑戰與實踐」為題,邀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家長協會代表提出對教師工會的反省和思考。



▲教師工會全國總聯合會成立3個月以來,許多問題逐步浮上檯面,23日邀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家長協會代表提出對教師工會的反省和思考。(圖文/楊萬雲)


雙軌制度需轉型

教 師工會成立以來,由於教師會的系統仍然存在,雙軌制度開始出現問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指出,全教會和全教總在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內 容上都不一樣,但目前全教總的經費由全教會支持,未來全教會究竟該繼續維持,或逐步落日,而工會如何獨立生存,成為值得思考的問題。


全教會副理事長林清松也指出,目前兩個組織同時存在,討論的議題和功能也大致重疊,如果兩個組織功能不同,還有存在價值,如果功能重疊,教師會就應該思考轉型。


權力分配待重整

另 方面,由於全教會是三級單位,當初設計時已考量地方大小在會中權力關係的平衡,換句話說,即使是小地方、代表人數少,也有代表性。羅德水坦言,全教總尚未 發展出讓大家同意的模式。林清松也表示,由於五都升格、縣市合併,加上工會成立,將出現權力重分配的問題,許多人對於權力分配不滿意,對全教總的整合會產 生很大的影響。


角色轉換 質疑紛起

工會採多元主義,每個地方的工會不只一個,「結果現在有一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 工會,而各縣市又有教師產業工會,多重組織彼此間也有競合關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李秀貞表示,當工會越來越多,一個老師可重複參加許多組織後,難 免引發家長質疑,老師還有時間備課嗎? 


教師組工會也引發社會團體的疑慮。李秀貞指出,過去家長等於教師的雇主,當教師組工會之後,教師的雇主似乎是學校,結果家長的位置反而顯得模糊。家長當然會擔心失去雇主的角色,無法要求教師採取對孩子較好的對待。


李秀貞表示,教師組織應該與家長聯合,一起要求提出對孩子更好的教育政策。當教師與家長合作,小孩在學校與在家中接收的邏輯才會一致。


成為教育家長中介

除 了教育政策上與家長合作以外,李秀貞也對教師工會有所期待。她表示,許多地方家長團體組織相當薄弱,而教師會或教師工會其實可成為教育家長的中介,讓家長 對教育政策有更多了解。「多數家長對於教育政策並不關心,只要自己的小孩可以考到好學校即可。」李秀貞說,實際上,教育政策關係到教師怎麼教、升學制度如 何運做,也關係到學生如何升學,因此家長不能不關心,教師組織則有機會為家長們提升這部分的知識,讓民間有力量與政府在政策制定上爭取對話空間。


校長協會要加油


校長協會像個答錄機:

教師會不要只會爭自己的權益,傷害學生的受教權。




校長協會促教師會應解散作者: 林志成╱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2011-10-23T21:30





中國時報【林志成╱台北報導】


十一月十二日是一年一度的秋鬥,今年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新加入陣容。全國校長協會昨日表示,現在教師可組工會,原教師會應解散,教師工會爭自身權益也不能傷及學生受教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回應,他們一定會將學生受教權放在第一位,但也希望取得組工會的完整權利。


今年五月一日起,教師可籌組工會,但原先教師會繼續存在,產生矛盾。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說,教師會應在工會法實施後一年內、也就是明年五月一日前解散。


他指出,教師工會爭取自身權益要非常慎重,否則不小心就會傷及學生受教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對高雄市的學校發出公函,要求凡與教學無關的事,學校應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若老師站交通導護及中午陪學生吃營養午餐都要協商,學生權益可能被犧牲。


張榮輝指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也為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爭取每周減課二節及四小時的公假,其中二節的鐘點費要求由教育局埋單。如其他縣市跟進,勢必排擠現有教育經費,反而犧牲學生受教品質。


全國教師總工會聯合會祕書長吳忠泰表示,理論上教師會應轉型為教師工會,但現在政府給教師工會的權利「殘缺不全」(如不能罷工),會造成轉型的障礙。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說,高雄各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原本就有會務假,不知全國校長協會質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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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因公然侮辱人遭法院判決罰金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73號),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94號)如下:

張榮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則截定移送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



PS.大家想一下,各地方所謂「校長協會」之類的組織,有些除了罵教師組織、捧上級機關外,還做了些什麼?



●●●1001003【張榮輝】妨害名譽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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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易,194

【裁判日期】1000930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輝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榮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榮輝與羅德水前曾同時分別擔任臺北縣淡水鎮(已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鄧公國小之校長及教師,嗣分別擔任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全國 教師會文宣部主任,並因教育理念不同而語多交鋒,民國99年8月31日,張榮輝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者、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相互毀 滅」之電子郵件,內容連結雅虎奇摩新聞乙則,該新聞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表示……」等內容,因上開文章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 植為羅德水,張榮輝閱讀後誤認羅德水已擔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9月1日凌晨0時52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 所內(起訴書漏載前開時地,應予補正),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足以貶損人格之電子郵 件,透過其所使用之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上開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而致羅德水 名譽受損。



二、案經羅德水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 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張榮輝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並以回覆郵 件之方式寄送予如附表所示之79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羅德水關係良好,僅因開玩笑而書寫該電子郵件,並以詼諧口吻祝 賀其升官,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此為團體間惡鬥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書寫之系爭電 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9條之公然要件;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 事物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則屬詼諧用語,真意在於肯定告訴人擔任全國教師會文宣主任多年與教育部對立,竟獲拔擢教育部訓委會,況且被告與告訴人 間並無夙怨,公開場合均理性討論,私下亦往來密切,被告自無動機侮辱告訴人乙節,惟查:



(一)被告於99年8月31日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者: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相互毀滅」之電子郵件,內容連結雅虎奇摩新聞乙則,該新聞 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表示……」等內容,然實際上教育部訓委會委員應為羅清水,經被告閱覽後誤認,竟於99年9月1日凌晨0時52 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所內,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等字句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透過其所使用 之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前開李政一郵件之方式,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之事實,業經被告坦認在卷(見 本院卷第51頁正反面),並有該等電子郵件、雅虎奇摩新聞列印資料、教育部訓育委員會通訊錄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9頁至第43頁、偵卷第3頁)。



(二)而證人即告訴人羅德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伊與被告認識十多年,以前曾同在新北市鄧公國小服務,被告為校長,伊則為老師,之後被告 擔任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伊則擔任全國教師會幹部,之間曾討論過一些教育議題,伊本著教育專業發言,常與其他團體及官員對於教育政策有不同意見,而 被告於99年9月1日以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公開向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數十單位及個人,散布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 的打手嗎?何時變成教育部訓委會的常委了?那要恭喜他,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嚴重妨害伊名譽,而伊於偵查中雖曾表示本來不以為意,事後則沒有辦法接受 一事,係指一開始友人收到被告電子郵件後曾告知伊此事,伊表示做公共事務常有不同意見,但伊當時不知寄件人為何人,也不知道辱罵文字內容,但後來經友人轉 寄電子郵件後,伊一看就知道為被告所發出,伊認為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甚至擔任校長協會理事長,不應以此等文字對伊人格進行攻擊及貶損,而開完第2次偵查庭 時,伊有表示伊人格尊嚴受到貶損,故而提告,伊所屬團體也有針對此案討論,並決議伊應該透過司法途徑來尋求公道等語(見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33頁 至第34頁、本院卷第45頁至第48頁背面)。



(三)至前開李政一所寄送電子郵件內之雅虎奇摩新聞連結中,雖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載為本件告訴人,被告因此誤認告訴人升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並據 以書寫系爭電子郵件寄發予他人,然被告前開言論所指涉者確為本件告訴人,而非他人,自不因前開新聞誤載、被告誤認告訴人升任一事對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有所 影響,併此敘明。



(四)綜上,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系爭電子郵件,透過其所使用之 crh35.tw@yahoo.com.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該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致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事實,應甚 明確。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一)辯護人辯稱:被告所書寫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9條之公然要件乙節,惟刑法分則中 「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 然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145號解釋可資參照),被告寄送系爭電子郵件至如附表所示79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內,足以使人等 均知悉該內容,且其中收件人更不乏聯盟、促進會等團體,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或共聞之情形,自與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辯護人仍持此為辯,顯有誤會。



(二)被告及辯護人另辯稱:被告與告訴人私交密切,並無侮辱之犯意,且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 出頭天」則屬詼諧、玩笑用語云云,然被告於系爭電子郵件中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明顯具有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亦足以貶損 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渠等仍辯稱此係開玩笑之詼諧用語,實不可採,況且,辯護人猶稱「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則被告指稱告 訴人為教育團體「打手」之際,更直稱其「潑男罵街」,顯然已有刻意貶抑告訴人人格之意,竟仍認被告稱告訴人「打手」僅屬中性用詞,亦不可採,此外,被告雖 以證人張寶釧之證詞(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3頁),欲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同任職鄧公國小期間私交密切,嗣後轉任他校時亦多有互動,足見被告並無侮辱告訴人 之動機,然告訴人縱然曾與被告往來密切,被告亦非無可能因隙出言侮辱告訴人,是前開證人張寶釧所述與本件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況依據被告所提出數篇告訴 人發表之專欄文章(見他卷第44頁至第53頁),內容不乏針對被告及其所屬之中小學校長協會團體之尖銳評論,再佐以告訴人自承與不同教育團體間有歧異意 見,詳如前述,而證人吳寶釧亦證稱:校長協會與教師協會間互動確有齟齬(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均足以認定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時常發表不同教育意見,故而 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等語,益徵此等言論絕非玩笑中性用語,被告仍辯稱如上,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三)被告又辯稱: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此為團體惡鬥云云,惟告訴人已明白證稱因被告所為系爭電 子郵件內容,感到人格受污衊,因而提告,其所屬教師團體亦支持此項司法行動等心路歷程,均如前述,顯見告訴人出於自由意志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且遍 查全卷亦查無告訴人受他人強暴、脅迫而提起告訴之證據,被告前開所辯自不可採,再者,被告先於系爭電子郵件中先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提及告訴人 所屬之教育團體,嗣後竟又稱告訴人提告為團體間惡鬥云云,更無可取。



三、綜上,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辯護人另聲請傳喚證人吳福濱,欲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公開會議場合並無任何交惡, 亦無宿怨,自無侮辱告訴人之動機(見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惟前開欲待證之事實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相關性,況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並無再行傳喚其 他證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竟欠缺理性思考,於寄送予如附表所示共計79人之電子郵件中,以貶抑名 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嗣後復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 劉育琳

書記官 朱宮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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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無新意的反工言論




■羅德水

雖然教師已可 依法組織工會,但教師工會不可能在充滿偏見的社會氛圍中進一步發展,教師工會必須面對來自於家長與社會的挑戰,為了化解疑慮、增進理解,日前全國教師工會 與秋鬥秘書處共同辦理「教師工會的實踐與挑戰」論壇,遺憾的是,最需要對話的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並未出席對談,而是選擇發布「勿傷學生受教權,才來爭教師 自身權益吧」為題的新聞稿,內容再次重彈舊調,其對教師工會之理解程度,正好與稍早前由教育部與師大「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聯名發出的教師工會問卷前後輝 映,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之生疏,仍然停留在戒嚴階段。



檢視中小學校長協會前揭新聞稿,其訴求重點如下:一、家長對教師組工會十分憂 慮,校長協會強烈反對罷教。二、教師工會應在不傷害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再去爭取教師應有的權益。三、縣市教師會疑似成為教師工會的分會,披著教師法賦予 的專業外衣,遂行爭取教師個人權益的手段。四、為避免教師擇法適用,當務之急是為教師會之解散訂定落日條款。



雖然這些訴求並非什麼新觀點,甚至大多建立在對教師工會的錯誤理解上,我們也只能不厭其煩地再做澄清,避免以訛傳訛、�! n非成是。



其一,關於教師罷工:實情是,不僅兩年前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文禁止教師罷工,綜觀工會三法之修法,除解除教師工會禁令外,其餘條文也是朝著禁止、管制、限縮教師勞動權利的方向思考,這早已是勞動學界與工會運動者的共識。



其 二,關於學生權益:教師工會到底傷害了學生什麼權益?事實上,自全國教師工會掛牌以來,所提主張包括:保障受薪家長以公假出席學校日、主動設置親師諮詢專 線、揭發部分私校超收費用、提出12年國教具體建議等,在在是維護家長與學生權益的具體作為,反倒是口口聲聲指責教師工會犧牲學生權益的校長協會,迄今為 止究竟提出什麼法案與訴求,或以何具體作為維護了學生權益?



其三,關於教師組織之競合:教師會依教師法成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者法令規範不同、參與人員亦不同,在解除教師工會之限縮與管制前,兩會競合之責任與社會成本不應由教師組織承擔。



其四,關於所謂「擇法適用」:教師法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工會三法主管教師工會運作,何來擇法適用?我們以為,當務之急不是制訂什麼教師會落日條款,而是該如何面對貧乏至此的勞動人權教育?該如何面對教師工會遭受違反比例的刻�! N壓制與歧視。至於那些一再出現的反工言論,真的也只能希望到此為止了。

(教師)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把政客當肥皂吧


短 評-把政客當肥皂吧!


  • 2011-10-20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精神健康基金會說,每逢大選,國人的精神健康指數就明顯變差,接近不及格。這個結果不意外,台灣人都太投入政治了。


     每次大選,總會發生為了支持對象的不同,好友、親人、甚至最親密的家人之間,爭得面紅耳赤,甚至感情失和的事。其實,看過這麼多政客當選前後的嘴臉與表現後,民眾是該有體認,不值得為了支持那個黨、那個政客而鬧得不愉快,搞得自己情緒低落。


     台灣經過兩次政黨輪替,民眾是更該有平常心看選舉,尊重、接受選舉結果的心胸了。不同黨派、不同候選人當選,施政上一定有差異。但台灣已經算是穩定的民主社會,大概也是左右百分之幾的調整而已。你支持的候選人當選,台灣不會馬上變成天堂,你反對的候選人選上,也不會是亡國滅種的末日。


     民主社會有兩個特質,一個是投票選舉,一個是尊重他人不同的意見。每次選舉,只是因為任期已屆,要重新再選一批人出來;每個人也許想法不同,支持的對象也不一樣,那就在投票日投你支持對象一票吧,別期望每個人都跟你一樣。


     就像家中的肥皂、毛巾用完,要再採購一樣。你要作的就是去買回你喜歡的品牌、貨品。而每個人的喜好都不同,你不會為了支持你喜歡的品牌與親友吵翻、愛得死去活來。對政客、對選舉,亦該如是觀。


     美國甘乃迪選總統時,他父親說「讓我們把約翰像賣肥皂一樣的推銷出去吧」。民眾能都把政客當肥皂,就不會「心理不健康」了。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你身邊祥和嗎


台灣如此祥和 被搞成對立





 【聯合報╱羅一凡/休閒旅遊業(宜蘭市)】 2011.10.17 02:50 am



總統大選起跑以來,社會又逐漸不得安寧,我們無辜的百姓也被迫受到汙染和疲勞轟炸,只能徒呼無奈。 綜觀這幾個月來宋楚瑜的言論,充滿了對馬總統的不滿,他的不滿好像告訴大家:他這麼一個有能力的人,為什麼人民就是不了解他?其實宋楚瑜現象,背後所顯現的是他個人的權力欲望與不甘寂寞!宋楚瑜他自己無法像佛家所說的「放下」與「看透」罷了! 其實我們台灣是一個非常祥和,非常好居住、好生活的地方。我們擁有高素質的人力,這可從台北捷運的「排隊文化」,以及高科技人才所研發出的世界品牌,如HTC智慧型手機看得出來;老百姓善良的天性加上勤奮努力,締造了種種經濟奇蹟,現在MIT在世界上可以說是品質保證的象徵,在在都說明了「台灣」本身就是一種「品牌」。 其實品牌背後代表的是一種尊嚴與尊崇,就如同我們出國免簽證已經增加到一百多個國家。這也證明,只要我們自己努力,透過軟實力的突圍,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的交流與互動,一樣可以贏得別人的友誼與尊敬。 我們台灣民間社會處處充滿了活力、充滿了生機,稱得上一片祥和,像我鄰居一對老夫婦在自家菜園種了一些蔬菜,我家常常可以吃到他們所種滿是愛心的無毒蔬菜,這景象在鄉間到處可見!更讓人窩心的是有時外出回家,大門口竟然放了一堆他們所送的青菜,那種莫名的感動真叫人久久不能自己!真的,住在台灣真好! 但我不懂的是,為什麼每逢選舉就會被政客們搞成藍綠對峙、是非不分!其實每個人都可以有藍綠之分、作不同的選擇,但作為一個人不能沒有是非之分,這是一個人所以為人的核心價值。 大家都知道一個公司經年累月無形中就會形成企業文化,這就是一個公司共識的基礎。台灣從一九四九年到現在也早就形成了「台灣共識」,這股自然形成的共識與文化,需要政黨為了選舉而去人為創造出來嗎?道理就是這麼簡單—選舉考量! 政治人物如果沒有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到頭來終究無法得到人民的信任!正是失民心者失天下,此定數耳! 覺醒吧!歷史是一面很好的鏡子,如果不看清楚,再度被信口雌黃的政黨與政客所欺騙,那苦的還是我們老百姓自己! 【2011/10/17 聯合報】

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12年國教 與考試脫鉤才行


我認為明確制度的前提必須確定,確定要辦會考,會考成績要做升學依據嗎?
明確的政策才能提供教師教學方式的參考。

我贊成保留一成資優班給每個高中職(如果他們有需求的話),辦理全國聯合資優考試,想要衝入那個窄圈圈的,自認很資優的,就去。
不要大於一成,那麼,大部分的人會循免試升學的途徑。班級會保持常態編班。
但是,學校師資要足夠做科別的能力分組教學,這樣才是因材施教,鼓勵多元學習。

會考?每年都可辦,就是基本學力檢測,未過關的人,由政府強制補救教學。
所以,何謂基本學力? 有學者認為小六數學能力就是可適應社會能力需求的基本數學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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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國教 與考試脫鉤才行
2011-10-10 23:09
作者:張舒涵(台灣立報)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12年國教實施
在即,礙於法源、財源未到位,民間教育團體自力救濟,中華民國振鐸協會發起「正確推動十二年國教參見同胞列車」邀集52個團體在全台各地辦理16場座談,
雙十國慶日回到台北分享。振鐸協會常務理事長丁志仁表示,
12年國教說帖已邀集數名立委提案,各團體將游說馬英九與蔡英文兩位總統候選人公開承諾支持立法提供12年國教專屬財源及專責機構。

▲振鐸學會常務理事丁志仁表示,花蓮、台東、宜蘭等免試入學難度較低的縣市,只要有足夠經費支援,可不採計會考成績或規劃精緻的免試入學區,卻因台北市觀點的少數生態,導致其他縣市進程無法提早。



於推動12年國教的困難與重點,與會專家與教職人員各表其述。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強調,教師教學方式必定要調整,否則只是流於形式的12年國
教。謝國清表示已接到數名國一生家長反映,學校教學完全沒改變,新生仍然一早考試、放學必須上補習班;今年高中的程式設計課還是被挪去上數學課、東方哲學
上國文課、西方哲學上英語課,他認為教學方式的調整是推動12年國教的一大關鍵。

「基本能力是什麼?」謝國清認為,教育部應透過調查、研究,將「基本能力」定義清楚,讓教師清楚該教多少、如何補救教學。他強調12年國教必須明確,教師才不會迷失。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很多家長對遲遲不見免試入學方案非常憂慮,尤其基隆地區,被北北基綁在一起,但資源卻極度集中在台北市,他們只好先把戶籍遷到台北市,希望小孩就近入學。



樣身為家長的作家陳之華以多年旅居芬蘭的經驗分享,她觀察芬蘭的教育雖沒有推動12年國教,卻能做到高中職均優質化,打破年級制,開放學生自由選課、自主
學習。她發現台灣教育的考試並非測驗孩子的基本能力,她認為應該要認知何謂基本能力,並非拚命灌輸學習內容。她認為「要引導孩子主動學習,如此一來,教育
變得可愛並非不可能。」

▲知名作家陳之華提出國外經驗,解釋均優質化的學習環境與十二年國教的體制並沒有絕對關聯,美國實行十二年國教,但從夏威夷州就可看出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



師大特殊教育系榮譽教授吳武典認為,適性學習替代考試教育,課程要有良好設計,家長和學校的觀念都要改變。他主張,「教師教學需緊綁,課程要鬆綁」老師須
花更多時間研究合適的教學,課程則不需過多限制。他表示,12年國教須和考試脫鉤,教學上應創造思考力,培養學生的實力。

▲台師大特教系榮譽教授吳武典認為,適性學習替代考試教育,課程要有良好的設計,且家長、學校觀念都要改變。12年國教必須和考試脫鉤,教學上應創造更多思考力,以培養學生的實力。(圖文/黃士航)


範大學教育研究所教授周愚文認為推動12年國教,各縣市應做出自己的特色,特色課程必須是全校都能享受,不能侷限在少數學生身上。周愚文強調,12年國教
真正要落實的是地方政府,中央應下放權力給地方政府,在資源公平的條件下,容許地方有所差異,不要把各縣市綁成同一個樣子。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強調,私校資源條件和教學品質也須控管,政府不能以為給私校補助就等同落實12年國教,否則會淪為劣幣驅逐良幣。周愚文認為私立學校推動過程可能會有異常狀況,私校不該在排除在法規之外。

DFC
台灣推動成員上官良治發現,目前體制內的學校無法立即研擬出開放式的教材,而體制內的學校又與開放式教育處於敵對狀態,無法良好交流。他建議運用12年國
教200億的經費協助老師找到更多資源,包括社區、文史工作者、地方團體,有效分配教育資源;此外,也可效仿國外體制內與體制外的學生交換學習。

吳忠泰強調,推動12年國教的困難,最主要是許多人從本位主義思考孩子的教育,從下一代的角度思考推動方向,才不會障礙重重。




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師資斷流誰之過(吳忠泰)


咄咄集:師資斷流誰之過


2011-10-06


■吳忠泰
根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統計:100年全國國中小退休人數為3,839名,新聘正職教師人員為1,054名,師資新陳代謝已到了快要斷流的情勢,退三補不到一。


斷流就是只退不補,不管你再優秀、再盡職,都只能當代理教師!這有道理嗎?事實上校園裡的新老師不是只有這些人,另外還有21千人是代理或代課,其中有15千多名擁有教師證書。



些人之中沒有人深受學生歡迎嗎?這些年輕人沒有深受同事肯定讚嘆的嗎?他們之中的很大比率已經做了比我們當年更多的準備,但是每年都要先在暑假領到離職證
書。這些人不少每年都要越陌度阡,一個縣市考過一個縣市,甚至一個學校一個學校投考,甚至由於甄選報名不友善,讓他們得在報名就親自跑一次,耗盡精神,直
到正職缺完全無望,才選定一所先棲身,等待機會越來越渺茫的來年。


他們能不抓住機會就告訴學妹學弟:「絕對不要修教育學程」嗎?


要搶救師資斷流至少有3種方式。第一是請馬總統立即兌現2008年政見──國小25人一班,這個明寫的政見至今被晾在一旁;第二個方式是貫徹國民教育法的規定,限定各校控管教師名額最多5%(小校最多一名);最後不得已的時候,由課稅金額加上政府自籌部分增聘教師。三者都有類似的效果。


教師組織兩年來不斷提倡:國中小減授課是為了讓高中職專任教師授課分鐘盡量一致(每週800~810分鐘),之後要逐年把減課的鐘點費轉成正職缺,唯一條件是:政府也要拿出一點錢,不能光靠課稅的錢來做,才能把餅做大。


沒錢嗎?打開各縣市教育歷年預決算,每年全國剩餘150180億未執行,只要執行率多一個百分點就夠了,不要編列後不用,反而處心積慮存下來,以便移作下年歲入,安心花用在別處。


沒錢嗎?教育部老是把總統政見裡沒有的政見拼命做,政見裡的有寫的反而不做,永遠有最優先的計畫超車,或者要賴到2016,是看小學好欺負嗎?


沒錢嗎?各縣市教師薪資費用早就過了最高峰期,班級人數不願降,增聘老師也不願,7年後縣市教師薪資費用將比今年減少50億以上,未免省太大!



人說當代理教師比較認真,言下之意,就如鐘點工比全時工更廉價好用,繼續讓他們繼續當代理教師吧,這個政府不可以一面搶著要首投族的票,一方面懶得給年輕
教師正常工作;家長團體不能一方面感慨學生被剝削,一方面說教育臨時工比較好用;教師工會也不能只看到在職人員的辛苦,卻看不到代理教師的眼淚。


教育拚精緻的時代來了,教養高焦慮的時候來了,獨生子女超過12的班級比比皆是,民國九年級生將來要扛起目前兩倍以上的稅負,替他們要求教育多一點品質,過份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