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代課老師的勞健保費還是學校該付的

轉載2014/03/04教育桃源電子報
●●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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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米?老師請假變雇主!?
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
桃教工會和您站在一起 捍衛教師權益

文/田奇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關係部)

針對教師請假衍生代課教師之雇主認定及勞健保投保等問題,教育部國教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確認:「教師請假外聘代 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國教署明白函示雇主是學校,但桃園縣政府卻發文自行延伸:「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103.1.3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它的邏輯似乎是:老師既然支付代課鐘點費,當然也要負責代課老師 的勞健保費啦!但這是把雇主的投保責任,與請假教師代付鐘點費的事情混為一談。請假教師依規定「自理」支付代課鐘點費,但「自理」只屬於「代付」性質,即 由無上班之教師「代」學校「付」給有上班之代理代課教師,這是一種薪資的平行支付。但是,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6%卻是雇主的責任,如果要從請假教 師的薪資額外再扣款,則涉及到對教師薪資不當的減扣,是違法的。

面對國教署同一份公文,其他縣市政府完全沒有桃園縣的錯誤觀念。高雄市政府轉知學校表示:「雇主認定應為學校,投保單位(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 法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102.11.5高市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函)。

新竹縣政府亦明確表示:「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所衍生之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雇主負擔部分,請各校依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支付相關費用,並由人事費用項下支應」(102.11.29府教學字第1020375638號函)。

宜蘭縣政府說得更清楚:「代課教師『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雇主(學校)負擔部分』,依教育部函示已明確釐清雇主應為「學校」,並非請假教師。如 屬雇主(學校)應負擔部分,請各校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由雇主(學校)支付相關費用,請由各校兼 代課鐘點費預算項下相關人事費用支應,雇主(學校)依法應負擔部分不應由請假教師支付」。(102.10.9府教學字第1020153179號函)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全縣教師的靠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03-281-1588,或具名寫信至工會信箱teuniontw@gmail.com。

◎◎貼心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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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導師的超鐘點費權利
導師請假,代理導師職務之老師通常都是科任教師,但是,老師您知道嗎,科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較導師為多,代理導師期間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應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為準計算,所多授的節數應計為超鐘點費,許多老師在幫忙同事之餘,千萬別忘記了自己的權益喔。

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教師可以於2月1日退休,法有保障,毋庸置疑。
全國仍有少數地區教育主管單位硬是要卡住依法申請退休的教師。看這篇:
 
<轉貼 2014/02/20教育桃源電子報>
【退休權益】桃園縣政府惡整退休教師,本會發律師函嚴重警告!
首先說明,這是本會寒假期間為老師們爭取依法退休的過程報告。
 
本案三位老師申請二月一日依法退休,卻遭桃園縣政府無理的刁難,在本會的協助下,除了給予司法救濟的協助並經理事會同意給予司法互助基金的全額補助,終於在二月一日前獲得核准退休!
 
本會發出律師函嚴重警告桃園縣政府:主管機關並無否准合法申請退休之權力,亦不得以兼顧學校校務運作等為由,而擅自要求教師如需於2月1日退休應敘明理由 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後,以專案核定等法律所無之限制;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退休,此乃憲法所賦予教師退休權利,符合要件而請求退休, 乃自由民主國家人權展現,主管機關只能准許,並無由任意以法無明文之限制。教師依法符合規定即享有退休權限,桃園縣政府函到三日內若無明確處分,當事人當 迅即提起拒為核准退休處分之訴願。
 
PS1:桃園縣政府每年都要玩這種惡整退休老師的把戲,以【兼顧學校校務運作】、【應敘明理由】、【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等理由刁難退休老師,讓退休老師倍受折騰,一點都沒有尊嚴,甚是可惡!
PS2 :各位老師,即使你一輩子認真教學,都難免到退休最後ㄧ刻仍遭受政府不合理的惡整--如果你是會員,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是你最好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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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環北路1號8樓
發文日期:10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松律字第10301002號
傳  真:(03)4919904
聯絡電話:(03)4919901~3

正本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主旨:茲受當事人徐○○、張○○、羅○○三位老師委託,函 請桃園縣政府遵循學校教職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同條例第四條之ㄧ規定准予當事人退休,詳如說明事。
說明:
一、依當事人徐○○、張○○、羅○○三位老師委託意旨辦理。
二、據當事人所稱貴府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2月19日以府人給字第10203067701號函至縣內各級學校,期中說明第一項第(二)款:「教育人 員年滿55歲自願退休及公教人員自願退休:職員部份,依個人意願於年度內辦理;校長及教師部分,考量校長及教師聘任均以「學年度」為基準,如於學期中出 缺,應依規定核派代理校長或聘任代(理)課教師,基於保障學生之受教權,並兼顧學校校務正常運作,除於103年8月1日已屆滿56歲不符加發規定,得以 103年2月1日退休生效外,其退休生效日以8月1日為原則;但當事人如有特殊考量申請2月1日退休,得敘明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後,以專 案報本府核定。」,貴府前開函令增加學校教職員退休
條例所無之限制,內容增加限制校長及教師其退休生效日以8月1日為原則,顯有逾越法律明文之情形而有違法之處。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所稱「得」, 依教育部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台(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一一七八五號書函復高雄縣政府,『準此,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未規定年滿五十五歲或年齡高、年資 深者退休之優先順序,符合退休規定者均得申請退休。學校教職員合乎前揭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自得申請退休』,亦即教職員就其退休與否,法條 已明文教職員僅需符合第三條法條明文要件即得自行選擇退休與否,本項規定與同條例第四條明文教職員具備該款事由即應退休,教職員並無選擇退休與否之權限, 兩者顯然無法相提並論。

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係國家為照顧學校教職員退休安養而設之社會福利制度,而其第三條旨賦予教職員申請退休權利之保障,亦即此乃學校教職員本身之退休選 擇權,教職員僅需符合該項規定即得申請退休,顯見法條賦予主管機關之審核教職員得否退休之權限,僅得就法條第三條所規定審核退休條件是否具備,並未授權主 管機關得自行訂立相關法規限制教職員退休要件,亦未允許主管機關得任意裁量已符合該條規定之教師可否退休,是以主管機關本於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當不 得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任意拘束教職員退休權利。

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顯然學校教職 員退休條例已考量學生受教權之保障及學校校務正常運作等諸多因素,已明文限制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之生效日僅有二期日,以法律明文限制教師退休生效期限方式 以適度衡平學校校務正常運作,顯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就此為通盤考量,而未授權主管機關得自行裁量決定教師、校長之退休生效期日,是以貴府自行以前開函 令限制教師退休生效日,俱無法律上依據,而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是侵害合法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權利行使,屬違法行政灼然!

據上所述,主管機關並無否准合法申請退休之權力,亦不得以兼顧學校校務運作等為由,而擅自要求教師如需於2月1日退休應敘明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 屬實後,以專案核定等法律所無之限制;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退休,此乃憲法所賦予教師退休權利,符合要件而請求退休,乃自由民主國家人權展現, 主管機關只能准許,並無由任意以法無明文之限制。

三、如上所述,教師依法符合規定即享有退休權限,貴府以前開函令迄今均不願否准當事人三位教師之退休申請,本律師特函知貴府請於函到三日內函知當事人是否核准退休處分,逾期未表示視為拒絕,當事人當迅即提起拒為核准退休處分之訴願,請查照。

四、副本抄送當事人徐○○、張○○、羅○○三位老師,請查照。

副本受文者:徐○○、張○○、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