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芬蘭能、德國能,台灣不能?


難道不採菁英教學,不鼓勵升學考試,老師就不會敎? 學生就不在乎學習?
(轉載2012-03-22台灣立報)

芬蘭、德國能,台灣能不能?
2012-3-22 22:03 作者:任懷鳴




日前,新科教育部長蔣偉寧在立法院備詢時宣布,高中職每校(包括明星高中)免試入學的比率,民國108年要達到50%,113年則達到100%。消息一出,反應兩極:教改人士認為時程太慢,但明星高中校長卻一片反對之聲。據說,府院高層甚至立刻打電話表示「關切」;此外,有一位以協助弱勢得名的慈善家也給部長寫了一封信,告誡他:他這樣子弄,落後的小孩沒有救起來,菁英教育又會被他摧毀,最後整個台灣教育空洞化,他蔣偉寧將會變成台灣教育的歷史罪人!


蔣偉寧會不會因此成為陳冲內閣第一位短命閣員,或許還有待觀察;但台灣這個20年來最重大的教改政策──以「舒緩升學競爭、消弭人為篩選、促進教育平等」為宗旨的「12年國教」,則註定前途多舛。


那麼,過去十幾年,目前這個由主流菁英主導的右傾教育政策,又為台灣的教育締造了什麼成就呢?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PISA(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或許能透露出一點訊息。


OECD自2000年起,每3年執行一次PISA,如今已成為評估各國基礎教育成效的最重要指標;2000年有43個國家/地區參加PISA,2009年參加的國家/地區則多達61個,台灣2006年首次參加,2009年參加第二次。


而2009年的測驗結果顯示,台灣學生的表現正大幅退步:其中,「閱讀素養」的成績,從2006年的第16名滑落到第23名,在亞洲輸給第1名的上海、第2名的南韓、第4名的香港、第5名的新加坡和第8名的日本;「數學素養」項目上,台灣從2006年的第1名滑落到第5名,輸給第1名的上海、第2名的新加坡、第3名的香港和第4名的南韓;在「科學素養」方面,台灣從2006年的第4名滑落到第12名,輸給第1名的上海、第3名的香港、第4名的新加坡、第5名的日本和第6名的南韓。


更不堪的是,PISA三項測驗中,成績墊底的所謂「高風險學習不利學生」(at-risk students)的人數比例(閱讀15.6%、數學12.8%、科學11.1%),台灣不但高於前述的上海、南韓、香港、新加坡、日本,甚至也高於另一個亞洲地區──澳門。


這個結果,難道還不是一個清楚明白的警訊?但國人似乎渾然不覺!


相對於迷信菁英教育的台灣,屢次在PISA奪魁的北歐小國芬蘭,則是走著一條完全不同的道路。1970年代初,在經過一場全國大辯論之後,芬蘭確認了「公平(equity)、平等(equality)、高品質(high quality)、全納式(inclusiveness)」的教育方針,徹底揚棄了分流教育的傳統。30年後,PISA則讓芬蘭的教育一炮而紅,至今聲望不墜,各國求經者更是絡繹於途。


在《芬蘭教改的成功之路》文章中,芬蘭教育專家陳之華女士娓娓道來:「位於北歐最東北角的芬蘭,在21世紀初,以優質的全球教育評比成績,受到世界矚目,而她確保每一位人民,不論種族、語言、膚色、居所、職業和社經環境、能力的差異,都能從學前幼兒教育一路到高等教育,享有相同機會均等的高品質教育,是芬蘭能為其國家競爭力紮下堅實根基的最重要因素。」






▲芬蘭在1970年代中期,放棄了分流教育的傳統,縮小了學童間的學習成就落差。圖為芬蘭東部約恩蘇的一所小學,攝於2008年9月22日。(圖/維基共享資源)





而芬蘭教育之所以成功,就在於:「1970年代中期,在芬蘭教育當局終於將『10歲分流、能力分班』的桎梏解除之後,……,不是各地公私立學校資優班如雨後春筍般的設立,反而是加入更多的國家教育資源,和優良師資的心力,關注學習緩慢的學生,也關懷那些在以往體制下很可能被放棄的學生,俾讓原本曾經廣受各方抨擊的常態分班,在有了相對強化的教學資源輔助之協助下,縮小資優與後段生之間的落差,使得同一個世代的學生都能在機會均等與教育品質相同的基礎上,不會因為教育而產生更嚴重的高低落差。」


事實上,《PISA2006報告》(PISA2006 report)就明白指出:「學生依能力分流教學的年齡愈早,愈會擴大社經地位對學生表現的影響;而且學校愈早依能力劃分學生,愈會降低學生的整體表現。」《PISA2009報告》則更進一步認為:「國家提昇國民整體學習成就的最大方式,在於『縮小最低得分等級的比例』。」數據顯示,在參與PISA的各國/地區當中,芬蘭正是「學習成就之校際差異」最小的,也是「最低得分等級」人數比例最低的。


芬蘭教育真正做到了「教育均等」和「弱勢者優先」。研究顯示,有40%到45%的芬蘭學生在整個9年的基礎教育歷程中,或多或少接受過個別服務的特教課程,以至於它的特殊教育,在師生眼中一點都不「特殊」!正如陳之華在她的《沒有資優班~珍視每個孩子的芬蘭教育》書中所描述的:在芬蘭,菁英教育從來不是大家關切的重點。


另一個被OECD讚揚為勇於改革的國家是德國。


2000年的PISA測驗,讓德國看到該國教育制度中不公平的一面。PISA成績顯示,有25%的德國學生是所謂的「學習高風險學生」,甚至有10%為功能性文盲;這個結果震撼了整個德國社會,因為大家不能接受:在德國這樣一個工業大國,居然有25%的學生無法在學校學到未來生活所需的技能,以致無法成為有生產力的負責公民。自此,德國啟動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改變過早將學生分流的學制」。


依過去傳統,德國小學生在四年級結束時,就得依學業表現進行分流;一般而言,學業成績好的被分到文理中學(Gymnasium),成績普通的被分到實科中學(Realschule),而成績較差的則被分到職業預校(Hauptschule)。但實際上,分流的標準卻更多是依據家庭的社經背景;例如有些藍領家庭或移民子女,雖然學業表現優異卻仍選擇實科中學;至於在職業預校就讀的,則絕大部分為移民子女或來自社經地位低的家庭。PISA的研究讓德國人理解到:「過早分流」阻礙了孩子的潛力發展。


經過改革,如今德國更重視弱勢學生的學習加強,三軌學制也改成二軌,並阻止學生過早分流。而10年的改革,讓德國的PISA成績有了顯著的進步:其中「閱讀素養」從2000年的第23名提升到2009年的第16名,「數學素養」從2003年的第21名提升到2009年的第10名,而「高風險學習不利學生」的人數比例也從原來的22.6%降到18.5%。改革成效可謂卓著!


前德國聯邦教育部長Edelgard Bulmahn女士說,PISA的研究結果像一面鏡子,讓德國人清楚的看到自己教育系統的弱點。於是,德國人大步走向改革。台灣人什麼時候願意好好照照鏡子呢?


(高雄市教師會政策中心主任、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新進教師迫兼行政職,監院:不妥


校園的事情,仍是有一方強勢,一方較弱勢。
無論如何,依法行政,卻是應有的共識。

法令有關教師進用,以下事情不可:
1. 學校個別辦理教師介聘
2. 辦理主任介聘
3. 甄選簡章規定須兼行政職務
(監察院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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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2012-03-22牛奶瓶報報)
1010318自由時報:
國中小新進教師迫兼行政職 監院:不妥


101年03月18日,自由時報的報導:【國中小新進教師迫兼行政職 監院:不妥】。

教育部早就說沒有「主任介聘」,監察院也糾正過桃園縣政府違法主任介聘案,所以用「行政專長介聘」來處理。

最近,高雄市教育有走回頭路的現象,教育局如果又想搞「主任介聘」的復辟,那麼對不起,大家監察院見了。

老師們,校長和教育局如果想違法搞「主任介聘」,學校教評會千萬不要為他們背書,請大家依法決議!

轉貼1010318自由時報的報導:

●●●1010318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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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新進教師迫兼行政職 監院:不妥
2012-3-18 
〔記者林恕暉、謝武雄、林曉雲/綜合報導〕許多資深國中小教師不願兼任學校總務、教務、訓導主任等行政職,大多推給新調任老師兼任,部份國中小甚至在教師甄選簡章中,明訂新進教師須兼任行政職,監察院日前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教師甄選簡章明訂兼任行政職做法並不適當,要求改善。
資深老師不願兼任 多推給新老師
一位新北市陳姓國小教師指出,兼行政職月領約四、五千元,金額不多,但事務繁雜、責任沉重,資深老師不願兼任,都推給新老師,形成國中小「主任」多為年輕老師的奇特現象。
因教師兼任行政職意願低落,許多國中小乾脆訂定「積分制」,以在校年資、功獎、研習時數計算積分,「積分少」的老師必須兼任行政職,積分多者可選擇不擔任。不少教師拚命報名社區大學上課,以累積研習時數、拚積分,只求免兼行政職。
甄選簡章明訂兼職 監委要求改善
去年桃園縣多所國中小直接在招聘教師甄選簡章內註明須兼任行政工作,監委黃煌雄調查發現,多達三十所國中小有類似情況,要求新進教師兼任的職務,從總務主任、教務主任到訓導主任都有,也有在報考資格註明須「配合學校擔任行政職務」、「具有主任資格尤佳」或「有意願擔任主任者尤佳」等。黃煌雄認為,簡章明訂要求兼任行政職,並不適當。
教部:加設報考條件 違公平原則
桃園縣教育局長林逸青表示,如果監委認為不妥,會要求各校注意,避免再度發生類似問題。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先聲明新進教師要兼任行政職,未違反規定,但加設報考條件,有違考試徵才的公平原則。教育部將提案修正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主任甄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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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主任甄選不當


2012/03/2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函全文】桃縣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


監察院指出: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


調查報告認為:
◎要求桃園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惟就現行國教法及甄選作業要點中,【尚無就兼任職務(主任)辦理主任甄選及開立教師預估缺額之相關規定】,爰該府所屬學校雖未以主任資格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之應考權利,然部分簡章內容仍難謂妥適,允宜重新督導檢視,落實法定機制。


◎要求教育部應應確實督導協助:


教育部對於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及主任聘兼等運作實務,於相關法令修訂通過之前,仍應確實督導協助,以杜絕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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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地址: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32443 電話:23413183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124301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貴會所陳,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致具合格教師證之非現職教師,受聘權利受損等情,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
說明:依101年3月15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5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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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1/03/15
修改日期 101/03/15
字  號 1000800443
案  由 黃委員煌雄自動調查︰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此舉對於具合格教師證之非現職教師,是否構成不當限制參與教師甄選之機會,有無侵害其公平受聘之權利,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101教調12)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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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  由: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政府涉嫌放任所屬33所國中小學,利用自辦100學年度教師甄選之機會,另訂定「特殊」條件資格,或從事「主任甄選」。此舉對於具合格教師證之非現職教師,是否構成不當限制參與教師甄選之機會,有無侵害其公平受聘之權利,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貳、調查意見:
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甄選聘任權責回歸學校,以近年來我國學齡兒童人數逐年下降導致師資需求數量逐減,而師資培育數量未同步配合減量,使得各校教師甄試競爭日益激烈,促進學校教師甄試過程之公平、公正性及透明化,誠屬必要之工作 ;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允應確實督導執行,以落實法定機制。本案係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100學年度桃園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自辦教師甄選以特殊條件資格限制非現職教師(或儲備教師)之應考權利等情;業經本院函請教育部及桃園縣政府說明,調查竣事,茲臚列調查意見如次:



一、桃園縣政府轄內部分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自辦教師甄選,雖未以主任資格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之應考權利,惟部分簡章內容難謂妥適,允宜重新督導檢視,落實法定機制。
(一)按國民教育法(下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下稱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復查教育部86年10月13日臺(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89年6月19日臺(89)人(一)字第89054547號書函及94年7月14日臺人(一)字第0940079146號函規範意旨,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惟學校得考量教學需求,自應聘者中擇優錄取,合先敘明。



(二)經查桃園縣政府為因應100年7月中旬部分學校教師申請退休、候用校長遴聘他校產生之教師缺額等因素,因已逾該府教師聯合甄選及介聘時程,爰於100年7月18日召開自辦教師甄選會議研商甄選事宜,復於同年(月)21日以府教中字第1000288302號函請有自辦教師甄選需求之國中小依規定辦理甄選,尚屬合理。爰所屬學校自100年7月21日起至7月31日止自辦教師甄選,其中,南興國小、楊心國小、文山國小、新明國小、中山國小、瑞塘國小、瑞梅國小、瑞原國小、新街國小、笨港國小、三坑國小、過嶺國中、迴龍國中小、快樂國小、新埔國小、復旦國小、頂社國小、錦興國小、后厝國小、大成國小、大湖國小、山東國小、內壢國中、會稽國中、仁美國中、中興國中、觀音國中、瑞坪國中、永安國中及龍崗國中等校於教師甄選簡章招聘類別及缺額中分別註明:「兼任總務行政工作」、「兼任教務主任」、「兼訓導主任」、「兼主任」、「招聘類別:普通教師(需視校務需要兼辦行政工作)」、「配合學校擔任行政職務」及於簡章報考人員資格中註明「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尤佳」、「具有行政專長者尤佳」、「無論是否具主任資格,以有擔任行政職務經驗並有意願擔任主任(代理主任)者尤佳」等,報名資料之主任儲訓證書無則免繳,未以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尚無限制非現職教師(或儲備教師)不得報考情事。又查國小教師甄選報名人數31人中,含13名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而國中教師甄選報名人數23人中,則有11名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報考,尚未見非現職教師未能參與甄選之情事。



(三)復查,前開部分學校於甄選簡章中另註明:「錄取人員需俟本校教師兼任(兼主任)出缺後,始得正式任用。若屆時本校兼主任並無缺額,則取消本任用案。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本次甄選係佔預估教師兼主任職缺,需俟原任教師(離職)出缺始予遞補」等項。據該府函稱因學校100年7月中旬方確認教師退休(如觀音國中、新明國小等)、候用校長遴聘他校(如內壢國中、中興國中、文山國小、中山國小等)、教師借調本府(如復旦國小等)而產生缺額,爰辦理公開教師甄選;前開缺額及甄選引發連動效應,其餘學校因而先行預估出缺可能或產生之缺額,因應校務運作可能之需要辦理教師甄選。惟教育部函復:按國教法第10條規定,主任係由校長於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爰學校如有聘兼主任之需要,應就專任職務(教師)辦理教師甄選,並依甄選作業要點規定於甄選簡章明定甄選類科、名額;至本職教師聘任後其兼主任職務部分,則屬校長權責,尚無就兼任職務(主任)辦理主任甄選及開立教師預估缺額之規定。爰此,前開部分簡章之內容實難謂妥適。
(四)綜上,桃園縣政府10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自辦教師甄選事宜,案經該府查復案內30餘所學校甄選簡章皆經各校教評會會議決議通過;又教師甄選簡章除法定資格外,未限制非現職教師不得報考,且確有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報名(國小13名、國中11名),未有訂定其他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含儲備教師)不得報考資格之情事。惟就現行國教法及甄選作業要點中,尚無就兼任職務(主任)辦理主任甄選及開立教師預估缺額之相關規定,爰該府所屬學校雖未以主任資格條件限制非現職教師之應考權利,然部分簡章內容仍難謂妥適,允宜重新督導檢視,落實法定機制。



二、教育部對於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及主任聘兼等運作實務,於相關法令修訂通過之前,仍應確實督導協助,以杜絕相關爭議。
(一)按教育基本法第9條明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等。國教法第10條第2項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復據教育部函稱:近來屢接獲地方政府增列主任介聘規定之建議,業於國教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22條中,增列主任之甄選、儲訓、介聘及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增列主任介聘之法源依據。惟於相關法令修訂通過之前,該部仍應確實督導地方政府兼顧所屬學校教師行政實務之需求與教師甄選之公平公開原則,以杜絕相關爭議。



參、處理辦法:
一、抄調查意見一,函請桃園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二、抄調查意見二,函請教育部研處見復。
三、抄調查意見一至二,函本案陳訴人。
四、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調查意見上網公布。

調查委員:黃 煌 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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